热点资讯
热点资讯
我的位置: 主页 > 热点资讯
小区花池垮塌砸坏多辆汽车,谁担责?
发布时间:2025-09-10 14:17  |  来源: 综合  |  次数:

重庆市万州区某小区花池垮塌,致使停放花池下方的多辆汽车受损。协商未果后,车主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某物业管理公司、某小区业委会诉至法院。那么,造成的损失究竟该由谁赔偿呢?

 基本案情 

花园垮塌砸坏多辆汽车,业主诉赔偿

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重庆市万州区某小区项目建设单位、开发商。2021年8月,该小区花池发生垮塌,砸坏停放在花池下方的向某等人的车辆。协商未果后,向某等7人将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物业管理公司、某小区业委会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共计29.5万余元。

 法院判决 

开发商承担全责

经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条第一款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因质量缺陷而发生倒塌、塌陷的情形;第二款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因其他原因发生倒塌、塌陷的情形。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保证交付的物业满足正常使用。案涉花池位于高切坡顶部,下方为停车区,而被告以单砖砌筑的方式修筑花池,存在极大安全隐患。同时,因质量缺陷导致建筑物、构筑物垮塌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即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需对建筑物、构筑物不存在质量缺陷承担举证责任。

该小区于2021年5月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交付使用时间应当为此时。案涉花池属新建物业交付使用后,在3个月即发生垮塌,并非年久失修所致。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未就该花池不存在质量缺陷提供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虽然案发当日下暴雨,但本案没有证据证明案涉物业范围内发生了地质灾害等不能预见、不可避免的不可抗力因素,被告不能因此而免责。因此,对于被告提出的本次事故系因自然灾害,而并非其特殊侵权行为所致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相反,抵抗强风暴雨等极端天气,本系建筑物、构筑物质量合格且满足正常使用的必然要求。因此,作为本案的责任主体,被告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小区业委会作为共有部分的所有权人,某物业公司作为管理人,在本案中不具有过错,依法不应当承担责任。

综上,法院最终判决由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专家观点 

本案中,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建设者,应确保建筑设施的施工质量,如质量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该小区系新交付小区,在交付的三个月内即发生花台垮塌,并非年久失修或管理不善,故物业不应承担责任。


标签: 来源:https://cqpma.com/rdzx/8399.html
返回列表 推荐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