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资讯
热点资讯
我的位置: 主页 > 热点资讯
原房主卖房时承诺可挖地下室 法院:违法!
发布时间:2025-09-08 15:37  |  来源: 综合  |  次数:

很多住在楼房一层的业主为拓展房屋空间,于是产生了挖掘地下室的想法,那么,这样的操作合法吗?

 基本案情 

二手房业主开挖地下室,被制止起诉原房主

李某系重庆市某小区业主。2023年1月,李某通过某房屋中介所购买了陈某位于某小区1号楼1单元101号的房屋。因陈某承诺其卖出的房屋可以打通地下室,并作为合同的附加条款进行了约定,李某为此才购买了该房屋。

后李某进行房屋装修,在雇佣工人打通地下室的过程中,被物业公司以违反了相关装修管理规定及《临时管理规约》下达了违章整改通知书,并向相关部门上报其违规情况。经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堪调后,随即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并下发《重庆市城市违法建设执法责令停止违法建设决定书》,要求其恢复原状。

李某随后找到陈某要求其兑现打通地下室的承诺,陈某回复说他也没办法,李某无奈只能按要求恢复原状。李某在打地下室及恢复原状的过程中共计花费2万元,事后在沟通陈某赔偿的过程中协商未果,于是将陈某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该承诺违反公序良俗,驳回诉讼请求

经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李某在未取得合法建设手续、未取得政府规划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挖掘地下室,对整栋楼的安全危害极大,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虽然被告陈某曾承诺可以挖掘地下室,但是其承诺违反公序良俗,而且违法挖掘地下室系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原告主张的赔偿损失是违法挖掘行为导致的损失,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

最终,法院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占用地上或者地下空间违法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十二)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

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上述行为时,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并将劝阻、制止情况存档保留;劝阻、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通报,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因上述行为导致他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专家观点 

楼房的地基属于整栋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部分,各业主之间对于整栋建筑物的安全与维护形成了共同利害关系。因而,全体业主均需负有维护建筑牢固和完整的义务,不得损害或随意改变建筑物的结构。

本案中,马某占用地下空间违法修建地下室,不仅侵犯了其他业主的权利,如不小心损害了房屋的承重结构,还会危及整座楼的地基安全。

虽然前业主承诺了其可自行挖掘地下室,但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该承诺自然也就无法得到支持。


标签: 来源:https://cqpma.com/rdzx/8397.html
返回列表 推荐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