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刘某满怀喜悦地地去接房,却不幸在未完工的地下车库遭遇“深坑”,导致十级伤残。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受理的这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开发商、建筑公司、物业公司究竟谁来承担责任?
基本案情
业主接房时车库遇险导致十级伤残,诉三方赔偿
2023年3月,刘某接到开发商接房通知后,将车辆停放在小区负一层车库,前往物业办理了接房手续。返回时,刘某乘坐电梯去车库,却不小心到了负二层。由于该层车库尚未完工,负二层车库门边有一深坑,周围又无灯光照明以及相应的禁止通行的提示或安全措施,刘某刚出电梯就掉进了深坑中。
刘某随后被紧急送往医院,并被诊断为左侧胫骨平台骨折、左膝关节积液等伤情,花费各项费用20余万元,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事后,开发商、物业公司和施工单位对责任的承担协商无果,刘某遂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方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
存在管理疏漏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建筑公司作为施工方,未能在施工区域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措施,管理疏漏明显,应负较大责任。房地产公司作为开发商,在通知业主接房时,未能确保楼盘安全状况,未采取必要安全措施,应负相应民事责任。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服务提供者,在明知车库未竣工的情况下,未能有效管理和提示业主,对事故有一定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刘某在缺乏照明的环境下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对自身受伤亦有过错,应减轻侵权人责任。
综上,法院最终判决建筑公司、开发商、物业公司分别承担50%、20%、10%的赔偿责任,刘某自身承担20%。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公共秩序维护制度,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专家观点
业主在接收新房时,小区部分区域尚未竣工的情况较为常见。开发商、建筑公司、物业公司等责任主体,须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确保所有潜在风险点得到妥善标识和防范,如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安装临时照明设施、安排专人引导等,以保障业主的人身安全。
同时,大家在可能的施工区域也应当加强自身安全防范,注意观察周围环境,主动寻求相关工作人员引导,避免不小心进入危险区域,从而导致自身生命财产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