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道作为居民进出的必经之路,也是居民火灾逃生和急病抢救的生命通道,但是在小区的楼道内部分住户总想利用楼道放些杂物,乱堆乱放现象屡见不鲜。如果业主投诉物业却置之不理,那该怎么办呢?
基本案情
邻居占用公共区域养盆景,业主诉物业不作为
张某系某小区业主,某物业公司系该小区的物业服务人。某日,张某发现同楼层居住的业主在楼梯间的公共区域设置了2层花架,摆放了十数盆盆景植物,并安装了视频监控设备。张某认为,楼梯间属于业主共有部分,且系消防安全出口,故要求物业公司履行物业管理职责,立即清理摆放的盆景。物业公司则称自己只是物业服务的提供方,没有强制清理盆景的权力,故对于张某的要求未予处理。随后,张某将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其继续履行物业管理职责。
法院判决
物业应履行劝阻、制止及报告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物业公司作为案涉物业区域内秩序的维护者,对于物业区域内的基本秩序、安全秩序都负有责任,对于物业服务区域内出现的违法行为,物业公司不能仅以自己不是执法单位、没有执法权为由逃避责任,甚至连起码的协调、劝阻等工作都不予进行。
因此,在出现违反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时,物业服务人负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予以制止,同时应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最终,法院判令某物业公司及时履行劝阻、制止相关业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摆放盆景、安装监控的行为,同时履行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的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九)损坏、挪用、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消防通道、消防车操作场地;
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上述行为时,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并将劝阻、制止情况存档保留;劝阻、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通报,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因上述行为导致他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专家观点
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于发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就相关违法行为予以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