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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擅自涨停车费引发纠纷,业主如何维权?
发布时间:2025-06-06 09:03  |  来源: 重庆邦民律所  |  次数:

 案情简介 

某小区物业公司在未与业委会协商的情况下,将地面停车费从每月300元涨至600元,引发业主集体抗议。业主陈某拒交费用后,物业强行锁车导致其车辆剐蹭。陈某联合其他业主起诉物业,要求撤销涨价决定并赔偿修车费5000元。

 裁判结果 

物业公司涨价行为无效,需恢复原收费标准,并赔偿陈某修车费5000元。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和《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小区共有区域停车费调整需经业主共同决定。物业公司单方涨价违反法定程序,属无效行为。其锁车行为超出合理管理权限,构成对业主物权的侵害,应赔偿车辆损失。

 律师分析 

物业公司对共有区域的管理权来源于业主授权,涉及费用调整等重大事项时,必须遵循“业主共同决议”原则。擅自涨价可能被认定为违约或侵权,业主可通过诉讼或向住建部门投诉维权。此外,物业采取强制措施(如锁车)时需有合同依据,否则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业主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设立业主大会,并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设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进行。未设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居(村)民委员会的指导下,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设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决定下列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补选或者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

(三)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成员工作津贴的来源以及经费管理办法;

(四)撤销或者变更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确定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

(六)提出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申请;

(七)依法筹集和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八)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收益的管理、使用和分配;

(九)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业主大会可以设立监事委员会,负责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并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业主大会设立监事委员会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对监事委员会的职责、组成、选举产生、工作规则和成员罢免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撰稿人丨蔡艳秋律师

审稿人何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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