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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消防通道被占延误救援,物业是否担责?
发布时间:2025-06-04 15:41  |  来源: 重庆邦民律所  |  次数:

 案情简介 

某小区业主赵某家中突发火灾,消防车赶到后因小区消防通道被私家车占用,无法及时进入,延误救援近20分钟,导致火势蔓延,赵某房屋严重损毁。经查,物业公司虽在消防通道张贴“禁止停车”标识,但未设置隔离桩,且对违停车辆长期未采取强制挪车措施。赵某起诉物业公司,索赔房屋损失及财产损失共计80万元。

 裁判结果 

物业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赔偿赵某48万元。法院认为,根据《消防法》第二十八条和《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公司对消防通道负有管理职责,必须确保其畅通无阻。本案中,物业公司虽设置了警示标识,但未采取有效管理措施(如安装隔离桩、拖离违停车辆),导致消防通道长期被占,存在重大管理过失。其不作为与火灾损失扩大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主要责任。剩余40%责任由违停车主及赵某(未及时排除自家火灾隐患)分担。

 律师分析 

物业公司对消防通道的管理不能仅停留在“提醒”层面,而应采取物理隔离、巡查清理等实质性措施。若因管理懈怠导致救援延误,物业可能面临高额赔偿。同时,业主或第三方(如违停车主)的过错可减轻物业责任,但物业仍需优先证明自身已尽合理管理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人的一般义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本条是关于物业服务人的主要义务的规定。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以及相关收费和管理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成立前,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不得对上述事项进行约定。

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执行公务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临时停放,不得收费。

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车辆,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车辆停放管理义务,并加强巡查,及时督促违反规定停放的车辆驶离;督促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撰稿人丨蔡艳秋律师

审稿人何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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