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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自己车位装充电桩 需要谁同意?
发布时间:2025-03-27 15:56  |  来源: 综合  |  次数:

现今新能源车盛行,许多业主为了满足车辆的充电需求,便会自行购置充电桩进行安装。然而,某些业主却以存在安全隐患为由,不同意安装的行为,从而引起纷争。

 基本案情 

业委会不同意业主安装充电桩 物业成被告

2021年7月3日,原告王某换购了一台品牌为比亚迪宋plus的新能源插电式混合动力多用途乘用车。同月6日,原告王某向被告重庆浩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佳物业公司)申请出具同意其在自有停车位安装汽车充电桩的证明材料

浩佳物业公司将其汇报给被告綦江区古南街道锦绣春天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锦绣春天业委会),锦绣春天业委会召开业委会,决定征求1号车库84户产权车位业主意见,三分之二以上的车位业主以存在安全隐患为由不同意在原告在车库安装充电桩。

锦绣春天业委会将决议公示后,作出了作出不同意原告在车库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的决定。被告浩佳物业公司据此决定拒绝了原告王某的申请。

 法院判决 

支持业主安装诉求 物业给予必要协助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一、被告重庆浩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王某出具同意其在綦江区古南街道上升街18号锦绣春天小区附42-30号的停车位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证明;

二、原告王某在前述指定车位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时,被告重庆浩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息诉服判,被告浩佳物业管理公司为原告王某出具了同意其安装充电桩的相关证明材料。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国家有关部委《关于加快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明确规定在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安装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积极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力:

(一)按照物业合同的约定,接受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专家观点】:

本案原告在专有车位安装充电桩,一是不侵害其他人、公共区域的利益,二是无证据证明充电桩存在安全隐患或损害其他业主的情形,部分业主不同意其安装充电桩在程序、实体上与相关法律法规均不符。

物业服务合同虽未约定物业公司有配合安装充电桩的义务,但国家部委的规范性文件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有配合安装义务同时,业主也有享受物业提供服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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