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简 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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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某日,重庆市某小区业主张女士在雨天外出时,因小区公共通道积水未及时清理,路面湿滑导致摔倒,造成左腿骨折及多处擦伤。事后,张女士发现该通道长期存在排水不畅问题,且物业未设置警示标识或采取防滑措施。张女士认为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遂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2万元。
争 议 焦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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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物业公司是否应对雨天路滑导致的业主摔伤承担责任?
2. 业主自身是否应承担部分过错?
法 院 判 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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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
1.物业公司存在管理疏漏,小区公共通道排水系统存在缺陷,长期未修复,导致雨天积水;物业未在雨天设置警示标识、铺设防滑垫或安排人员及时清理积水。依据《民法典》第1198条,物业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
2. 业主未尽谨慎注意义务:
张女士明知雨天路滑,行走时未充分观察路面情况,自身存在一定过失。
判决结果:物业公司承担60%责任,赔偿张女士7.2万元;张女士自行承担40%责任。
律 师 分 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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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198条明确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物业公司对小区公共区域负有日常维护、隐患排查及风险警示义务,尤其在恶劣天气下需采取必要防护措施。
2. 责任划分关键点:
物业责任范围:是否定期检查排水设施并修复隐患;是否在雨天采取防滑、警示措施(如铺设防滑垫、放置警示牌);是否通过公告、短信等方式提醒业主注意安全。
业主过错认定:若业主未合理注意自身安全(如穿防滑鞋、避开积水区),可能减轻物业责任。
本案体现了物业公司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与业主自身注意义务的平衡。物业需以预防为主,主动消除隐患;业主亦需合理规避风险,避免过度依赖物业兜底。通过司法判例的指引,可推动物业服务质量提升,促进社区和谐共治。
撰稿人丨蔡艳秋律师
校稿人丨何雷律师
审稿人丨冉晓燕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