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服务不满意,可以拒交物业费吗?
发布时间:2025-03-27 15:58 | 来源: 综合 | 次数:
近年来,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因缴纳物业费而产生的纠纷时有发生,业主诉物业服务不到位,因此想少缴或不缴物业费。物业公司因业主的长期拖欠物业费行为而感到苦恼。物业费该不该缴?让我们来看一看以下案例。
基本案情
某物业公司与某建设单位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主要约定某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赵某系该小区1栋的业主,房屋建筑面积115.78平方米,每月应缴纳物业服务费115.60元,因赵某对某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不满意,从2015年10月起至2023年3月,尚有物业服务费10404元未交。某物业公司自2016年起多次通过上门张贴《缴费通知单》等方式向赵某催收物业服务费,赵某均不予理会。于是,某物业公司将赵某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
经渝北法院依法判决,判令被告赵某向原告某物业公司支付2015年10月起至2023年3月止的物业管理费10404元。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关联法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业主义务。
【专家观点】:
本案中,某物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为案涉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赵某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和案涉小区的业主,应按照前述合同的约定履行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
物业公司如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如果业主无故拒交物业费,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谐的小区环境需要业主和物业公司共同努力,多方参与,共同营造文明和谐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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