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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将判决书公布在业主群,侵害业主权益吗?
发布时间:2025-09-01 16:03  |  来源: 综合  |  次数:

为警示小区其他业主履行物业费交纳义务,物业公司作为当事人在业主群公开涉及他人个人信息的判决书,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侵犯他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呢?

 基本案情 

物业业主群内发布业主败诉信息,被告侵权

王某系某小区业主,2022年,该小区的物业公司和王某因物业服务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王某向物业公司补交物业费,物业公司胜诉。随后,该物业公司在小区业主微信群中发布了王某败诉的群公告,并将上述生效判决文书拍成图片,发在该微信群内,对于文书首页的王某的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未作遮挡。王某认为物业公司随意传播其个人信息,侵犯了其隐私权,故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物业公司公开向王某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物业公司辩称,其发布判决文书属于合理正当使用公开的裁判文书,是为了督促王某及其他业主按时交纳物业费,没有泄露王某隐私的目的,故其不构成侵权。

 法院判决 

判处物业公司赔礼道歉

经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物业公司公开判决文书时,未隐蔽王某的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等个人隐私信息,造成王某隐私信息泄露,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当事人的生活安宁和社会评价,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物业公司的该行为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造成王某个人信息的泄露,侵犯了王某的隐私权,故王某要求物业公司赔礼道歉,合法有据,予以支持。

另外,王某主张物业公司的行为给其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但并未提交相应证据加以证明,故王某要求物业公司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物业公司在某小区业主群发布、在某小区公告栏张贴对王某的道歉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并对个人信息的内涵和外延加以定义,其中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电话号码等均属于个人信息,且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隐私权的相关规定。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妥善保存业主信息资料,不得非法收集、利用、加工、传输业主信息,不得非法提供、公开或者出售业主信息。

 专家观点 

物业纠纷中,如果生效裁判文书已经判决欠交物业费的业主交纳费用,业主仍然不交费,物业公司在业主群公开、在公告栏张贴判决文书的做法,不仅可能构成侵权,也不利于纠纷的解决,还容易激化矛盾。

面对此情况,物业公司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采用法律途径维护胜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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