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方便出入,业主在小区绿化带中开辟出一条小路,直通自家门口。业主的这种做法合理吗?
基本案情
为方便出行,业主绿化带中修小路
刘某购得某小区一楼的房屋并进行装修。装修过程中,刘某将半封闭的铁艺栏杆阳台改造成全封闭式,留出一扇门,并在阳台前的小区绿化带中修了一条小路通往主道路,以方便出入。
物业认为刘某将阳台改门、占用绿化带改路的行为侵犯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故于2022年1月15日向刘某发送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刘某恢复原状。刘某提出父母年迈多病、方便出入等理由,拒绝按物业要求对绿化带及门进行整改,物业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将绿化带和阳台恢复原状。
法院判决
绿化带属业主共有,非法占用限期恢复原状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刘某擅自将阳台前面的绿化带改建成路,损害了其他业主的共同利益,刘某应当将其擅自修建的小路恢复成绿化带。
对于刘某在阳台安装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刘某的阳台在构造和使用上均具有独立性,属于房屋的专有部分。刘某将半封闭式铁艺阳台封闭并安装门,相比阳台的原状,对住户的人身安全有更好的保护,并不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也没有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因此,物业公司要求刘某拆除安装在阳台上的门,不应得到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擅自修建的道路恢复成绿化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八)擅自占用居住区绿地,或者擅自移植、砍伐小区内的树木;
……(十二)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
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上述行为时,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并将劝阻、制止情况存档保留;劝阻、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通报,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因上述行为导致他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专家观点
小区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票表决决定。如果该行为改变了小区规划,在业主同意后,还要经园林、规划部门审批。
绿化带有降噪音、除尘的效果,同时是居住空间质量的重要标志,小区绿地不能随意改变用途。故本案例中私自在绿化带新修小路的行为不应得到支持。
另外,还提醒大家注意,一般在砖混结构的建筑物中,不能拆除或开门开窗,尤其承重墙,是不能拆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