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小区业主王某发现家中卫生间天花板长期渗水,导致墙面发霉、瓷砖脱落。王某多次向物业公司反映,要求其协调维修,但物业公司以“属于开发商责任”或“需业主自行处理”为由进行推诿,迟迟未采取有效措施。渗水问题持续一年后,王某家中的装修损坏加剧,甚至影响正常生活。王某遂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维修责任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服务提供方,负有对公共区域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义务。卫生间渗水系楼上公共管道破损导致,属于物业公司管理范围。物业公司未及时履行维修职责,导致业主损失扩大,构成违约。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1. 限期修复公共管道,解决渗水问题;2. 赔偿王某装修损失8000元;3. 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律师分析
1. 物业公司的维修义务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及《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物业公司对小区公共设施(如管道、电梯、外墙等)负有管理、维护责任。若因公共设施问题导致业主受损,物业公司应积极处理,而非推诿。
2. 业主如何维权
先书面通知物业:业主应通过书面或微信等可留存证据的方式提出维修要求。
自行维修后追偿:若情况紧急(如严重漏水),业主可先垫资维修,再凭票据向物业或责任方索赔。
诉讼维权:若协商无果,可向法院起诉,主张物业公司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3. 物业公司的免责情形
若损坏纯属业主专有部分(例如自家水管破裂),或业主自身过错导致(如装修破坏结构),物业公司可免责。但本案中渗水源自公共管道,物业必须负责。
法条链接
1.《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2.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未能履行合同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管理等义务,业主请求其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下列主要事项:
(一)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全措施的建立、公共秩序的维护;
(三)共有绿地、花木等的养护与管理;
(四)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的维护,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及收集的要求;
(五)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和交纳时间;
(六)公共收益的管理、使用、分配;
(七)合同期限和违约责任;
(八)其他物业服务内容。
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撰稿人丨何雷律师
审稿人丨冉晓燕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