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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将入户门改外开 法院:影响通行需复原
发布时间:2025-05-14 18:58  |  来源: 综合  |  次数:

日常的房屋装修常会发生居民为了入户门不占用室内空间而将入户门改外开的情况。但因此,外开的大门往往会挡住过道通行空间,影响其他居民的出行便利,从而发生纠纷。近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就审结这样一起案件,让我们来看看怎么回事。

 基本案情 

入户门外开占用过道引邻里矛盾发生

何某和曹某是江津某小区同同层的邻居。曹某是4号房的业主,何某则住2号房,两家人进出使用同一过道,何某一家进出需要从曹某门口经过。

据悉,该小区入户门在开发商交房时为内开门设计。然而曹某前不久装修时,将门改为外开。原本1.33米的过道,曹某的门一打开就占用了1米的宽度。

何某认为,曹某私自将入户门改为外开门不仅存在安全问题,也妨碍其正常通行,多次找曹某协商未果后反馈给物业。该小区物业公司随后向曹某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将门改回内开,但曹某未按要求进行整改。于是,何某无奈将曹某诉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 

公共过道不得占用,判决侵占方整改

经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曹某将入户门改为外开门并非其使用案涉住宅所必需。过道作为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其设计的目的和功能在于通行,因此业主对该部分过道行使权利之时也应当限于通行,而非个人独特的需要。

曹某未经共同使用人的同意,将入户门改为外开门,门打开时占用过道超过三分之二,严重影响通行,且存在安全隐患,其行为属于权利的滥用,超出相邻关系中容忍义务范围。

法院最终遂判决曹某在三十日内将其住宅恢复为内开门。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九)损坏、挪用、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消防通道、消防车操作场地;  

......(十二)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

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上述行为时,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并将劝阻、制止情况存档保留;劝阻、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通报,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因上述行为导致他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专家观点】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权利人,行使不动产权利时,在通风、采光、用水、排水、通行等方面形成的相互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其目的在于确保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和睦关系,解决因行使权利而发生的冲突,维护相邻各方利益的平衡。

因此,在生活中,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互助团结、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做到互相理解。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大家要多一些礼让和包容,共同营造良好邻里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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