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楼层的业主,最怕遇到的问题便是下水道反水。一想到污水横流的场景,造成的不仅仅是经济损失,也会严重的影响心情和感官。
基本案情
业主外出家中反水酿损失 责任谁来负?
黄某某家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某小区。春节期间,黄某某回老家过年,家中无人居住。这期间突然接到小区物业公司通知称,黄某某的家有污水从大门内外溢,让其赶紧抓紧回家处理。
黄某某回家后发现,家里满地污水横流、臭气熏天。原因是卫生间的主管道被楼上丢弃的塑料袋等杂物堵塞,造成污水倒灌室内。其房屋内的家具、墙体、地毯、部分电器被污水浸泡。因赔偿责任主体不好确定,物业公司表示无法协调处理,黄某某遂向大渡口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和相关的业主共同赔偿各项损失。
法院判决
物业公司、本栋已入住业主分摊担责
大渡口法院经审理认为,证据显示污水管完全堵塞并非一次性形成,而是日渐累积所致。物业公司未按照约定对事发污水管进行维护,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堵塞的形成,所以物业公司存在过错。
使用涉案排污管道的任意一户业主均有造成该管道堵塞的可能,无法确定堵塞排污主管道异物的直接来源,也无法查明造成主管道堵塞的具体的责任人,且杂物不是单一或者少数,而是累积形成的,故相应的损失也应由管道的共同使用人承担,原告黄某某也属于共同使用人之一,其过错也不能排除,所以黄某某应当与其他业主按户平均承担责任,即除1户未装修入住的业主外,黄某某及楼上相关业主均要承担责任。
最后法院认定,房屋损失为29481元,判决物业公司承担损失的50%,5楼至31楼(除未装修业主以外)含黄某某在内的共计26户业主平均分摊50%的责任,即每户业主承担566.94元。一审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下列主要事项:
(一)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消防车道、消防车操作场地、消防设施设置明显标识和禁止占用提醒;在自身经营范围内对其服务区域的人流干道、消防通道、化粪池、电梯等重点部位和重要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处理,并发出警示。
【专家观点】
因不注意使用习惯,有些业主日常在使用下水道时,为了图方便,什么都往里面扔。经长年累月的累积、再加上某些物业公司的不作为,很容易就造成低楼层下水道堵塞的情况。
保障共用管道的通畅是共用业主、物业公司的共同责任,在此也呼吁广大业主,养成好的生活习惯,共同维护我们的生活环境。物业公司则应该履行好日常维护的责任,防患于未然,以避免发生故障给业主造成损失、给大家的生活添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