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违规装修,物业公司采取“停水、停电”的措施,是否属于过错行为?
基本案情
业主违规装修影响邻居,物业对其停水停电
范某是临江门某小区的业主,在未与某物业公司进行装修报备的情况下,开始装修房屋。在装修过程中,剔打房屋的共有墙面,引起相邻业主苏某的不满。随后,苏某向某物业公司投诉,认为范某的违规装修行为会导致两户之间的隔音效果严重减弱,也严重破坏了共墙的稳定性,要求某物业公司尽快协调处理。
某物业公司在多次劝阻无果后,对其采取暂行停水停电的措施,后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以上情况。
随后,重庆市渝中区住建委针对某物业公司上报装修管理问题进行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要求业主范某提交整改方案。在整改方案未提交或与业主苏某未协商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某物业公司暂停供应水电。
范某不服,随后上诉到法院并要求某物业公司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
物业停水停电行为在合理范围内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对违反装饰装修规定的行为,应当履行发现、劝阻、报告职责,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范某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及《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对此也明确进行了约定。
某物业公司的行为只是为了制止范某违规装修行为的临时手段,在合理范围内,且未超过必要限度,并无明显过错,范某要求某物业公司赔偿损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2号《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违法建筑的查处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市、区县(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筑的查处工作。
第九条规定:对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立即停止建设,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建设现场实施监管。对拒不停止建设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由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书面通知供水、供电、供气、物业服务等企业依法停止供水、供电、供气服务。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二)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
……(十二)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
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上述行为时,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并将劝阻、制止情况存档保留;劝阻、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通报,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因上述行为导致他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六条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对物业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将装饰装修的时间、范围、方式等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告知事项进行登记并将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提醒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以及装饰装修人员,同时公告施工的时间和范围。
物业服务企业对违反装饰装修规定的行为,应当履行发现、劝阻、报告职责,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专家观点】:
根据相关规定,业主装修前,有义务主动进行装修报备。物业公司发现业主或装修公司存在违规装修的行为,应进行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以维护装修秩序和大多数业主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