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到期未续签,业主能否拒交物业费?有无相关的条例依据?
基本案情
近日,重庆南川法院审结一起物业合同纠纷案件。2016年10月,原告某物业公司与重庆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服务期限至2019年10月。合同到期后未续签,但物业公司仍继续服务。被告肖某为小区业主,自2019年8月起以合同到期为由拒交物业费。物业公司多次催收未果后,起诉至法院,要求肖某支付2019年8月起至2024年欠缴的物业费8212元及违约金821.2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有约束力,合同到期后小区未成立业委会另聘物业公司,业主实际接受了原告公司的物业服务,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被告接受服务后应当支付费用。同时,被告所举示的服务问题,不能认定物业服务存在重大瑕疵,达不到免交物业费的目的。因此,被告应依据合同约定支付物业费用。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三种情况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或者暂时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物业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与业主大会决定选聘的物业服务人依法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专家观点】: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未到期,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或者居(村)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并未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单位仍继续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提供服务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仍可继续履行,直至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为止。业主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支付物业费。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并未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单位不愿意继续提供服务或者提供一段时间欲终止的,应参照《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八条规定提前六十日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或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退出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