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网上关于空置房物业费是否应该缴纳、可否减免的问题讨论得热火朝天。空置房物业费是否可以不缴或少缴?
对空置房的定义目前全国尚无统一认定标准,《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中表述为未装饰装修和使用的住宅物业。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建设单位缴纳。未装饰装修和使用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人协商确定。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专家观点】
此处应重点关注物业服务人提供服务的范围问题。根据上述所列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政策文件可知,物业服务人是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
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让房屋空置,是业主对专有部分主动放弃使用的物权行为,与物业服务人对共有部分提供服务没有直接关联关系,物业服务人也不会因为业主房屋空置而停止或减少对共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
综上,未实际入住业主是否可以减免物业费,可以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未约定的,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