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22〕2号)
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咨询电话:12366
2﹒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
政策依据:市人力社保局等13部门《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20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
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咨询电话:12333
3﹒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
政策依据: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6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咨询电话:12366
4﹒实施中小微企业定向授信贷款,鼓励商业银行向住房公积金缴存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发放定向授信贷款,最高额度增至300万元。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生产经营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28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咨询电话:12329
5﹒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3号)
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咨询电话:12366
6﹒自2022年1月1日起,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0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咨询电话:12366
7﹒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3号)
执行期限: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咨询电话:12366
8﹒对受疫情影响,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企业,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咨询电话:12366
9﹒降低融资担保综合成本,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免收担保费。鼓励区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可持续发展前提下,降低融资担保费率,力争将小微企业担保费率逐步下降至1%。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担保,及时履行代偿义务,推动金融机构尽快放贷,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对符合条件的前述融资担保业务,按规定纳入再担保业务分险范畴。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财政金融联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81号),市财政局等3部门《关于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助力市场主体纾困发展的通知》(渝财金〔2022〕20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人行重庆营管部
咨询电话:12345、023—67575209
10﹒实施融资担保降费奖补,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给予1%—1.3%的担保费补贴,展期业务一并纳入奖补范畴。实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奖励,对首贷业务、低费率业务、支小支农占比较高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给予2‰—6‰的绩效奖补。
政策依据: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关于印发重庆市小微企业、“三农”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金〔2022〕19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
咨询电话:12345、023—67575260
11﹒从2022年第二季度起到2023年6月底,人民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发放的普惠小微贷款,按照贷款余额季度环比增量的2%提供资金激励。
政策依据:人银重庆营管部《关于做好两项直达货币政策工具转换和接续 持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有关事宜的通知》(渝银发〔2022〕2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6月30日
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
咨询电话:12363
12﹒在用好前期降准资金、扩大信贷投放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作用,持续释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改革效能,发挥存款利率市场化调整机制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将存款利率下降效果传导至贷款端,继续推动实际贷款利率稳中有降。
政策依据:人行重庆营管部等5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金融支持稳住经济大盘若干措施〉的通知》(渝银发〔2022〕51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
咨询电话:12363
13﹒自2021年9月30日开始,指导银行、支付机构落实落细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有关政策,全面落地执行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降低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取消部分票据业务收费、降低银行卡刷卡手续费等措施。
政策依据:人民银行等4部门《关于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的通知》(银发〔2021〕169号)
执行期限:票据业务降费期限为长期,其余降费措施优惠期限为3年
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
咨询电话:12363
14﹒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电价优惠政策执行时间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措施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2〕678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咨询电话:12345、023—67575492
15﹒自2022年5月1日起,通过分享机制,降低市场化交易工商业用户用电成本。
政策依据: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措施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2〕678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咨询电话:12345、023—67575492
16﹒严格执行转供电加价幅度限制政策,严肃查处转供电主体违规加价和搭车乱收费行为,减轻终端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负担。
政策依据: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措施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2〕678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工商业转供电加价行为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2〕341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
咨询电话:12345、023—67575492
17﹒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等4部委《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财政部等4部委《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国家税务总局等4部委《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10号),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落实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19〕2号),市财政局等4部门《关于延长重点群体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渝财规〔2021〕8号)
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咨询电话:12366
18.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等3部委《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落实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19〕2号),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延长退役士兵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渝财规〔2022〕1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咨询电话:12366
19.对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中小微企业,按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招用我市户籍登记失业的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脱贫人口、去产能企业职工中的“4050”人员和残疾人员、残疾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连续缴纳1年以上且仍在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按6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政策依据:市人力社保局等13部门《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20号),市人力社保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调整就业有关扶持政策的通知》(渝人社办〔2020〕188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咨询电话:12333
20.对吸纳登记失业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脱贫人口、残疾人等就业困难人员稳定就业的用人单位,按单位实际为招用人员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全额(不含个人应缴部分)给予社保补贴。
政策依据:市人力社保局等13部门《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20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咨询电话:12333
21.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政策。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在5%至12%范围内自行确定缴存比例;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申请将缴存比例降低至5%以下,最低不低于1%,企业降低缴存比例的期限每次不超过一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企业暂缓缴存的期限每次不超过一年。在同一期间内,不得同时办理降低缴存比例和暂缓缴存。
政策依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政策的通知》(渝公积金委发〔2022〕3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咨询电话:12329
22.实施低费率应急转贷周转金帮扶政策,为符合条件、还款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双百”中的大型民营企业,提供最高额度8000万元、日费率0.1‰、最长15个工作日的应急周转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和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免收应急转贷周转金使用费。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财政金融联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81号),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2〕11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
咨询电话:12345、023—67470679
23.提供中小企业商业价值信用贷款,推动中小企业商业价值信用贷款扩面增效。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小企业商业价值信用贷款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73号),市经济信息委等5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企业商业价值信用贷款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经信发〔2018〕92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
咨询电话:12345、023—67513720
24.对企业出现失信行为并按规定申请信用修复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市级层面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和复审,尽快重塑企业信用。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助力企业纾困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123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市信用中心
咨询电话:12345、023—88660866
25.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未预留份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给予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的通知》(渝财采购〔2022〕6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咨询电话:12345、023—67575131
26.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和符合《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建设项目类型的通知》(渝环〔2020〕57号)要求的建设项目,可免于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政策依据: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渝环规〔2022〕2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咨询电话:12345
27.对符合有关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实施告知承诺制。
政策依据: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深化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实施告知承诺制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渝环规〔2021〕2号),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深化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实施告知承诺制改革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渝环办〔2022〕140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咨询电话:12345
28.对已开展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要求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简化相关评价内容。部分项目类别可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优化为环境影响报告表。
政策依据: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渝环规〔2022〕2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咨询电话:12345
29.推行同一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污水处理厂等基础设施类项目以及在同一工业园区(集聚区)内家具制造、计算机制造等同一类工业项目,且均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可“打捆”开展环评审批,统一提出污染防治要求,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支持集群化招商。
政策依据: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系统助企纾困稳住经济大盘十一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渝环〔2022〕76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咨询电话:12345
30.法律法规未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作出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的,同一地址可以作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登记。支持集群注册,多个市场主体可以以一家托管机构的地址作为其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登记。个体工商户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可以将一个或者多个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营业执照住所(经营场所)栏记载网络经营场所网址。
政策依据:市市场监管局等13部门《关于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若干措施》(渝市监发〔2022〕60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咨询电话:12345、023—67236219
31.构建“中央—市级—区县”三级联动的风险分担体系,对符合条件的支小支农融资再担保业务,市级财政按比例给予风险补偿。其中,对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的业务,按市级再担保代偿责任的40%给予风险补偿;对暂未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的业务,按代偿责任的65%给予风险补偿。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财政金融联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81号),市财政局《关于完善〈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渝财规〔2021〕3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咨询电话:12345、023—67575209
32.为符合条件的个人、小微企业提供最高额度分别为20万元、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LPR减去150BP以下部分利息由个人和企业承担,剩余部分由财政给予3%—4%贴息。
政策依据: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0〕10号),市人力社保局等3部门《关于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的通知》(渝人社〔2021〕236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人行重庆营管部
咨询电话:12345、023—67575209
33.开展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创建工作,每年评选3个区县作为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财政给予每个示范区2500万—4500万元奖补资金,支持示范区统筹用于支小支农贷款贴息、风险补偿,以及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融担降费奖补等,切实引导普惠金融服务增量、扩面、降本、增效。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财政金融联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81号),市财政局等4部门《关于实施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政策及开展2022年示范区申报工作的通知》(渝财金〔2022〕10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
咨询电话:12345、023—67575272
34.支持民族贸易企业发展,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性贷款,按照2.88%给予贴息。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财政金融联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81号),市财政局等3部门《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民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渝财金〔2022〕34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族宗教委、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
咨询电话:12345、023—67575209
35.鼓励金融机构增强创新活力和综合服务能力,对境内外金融机构在我市新设法人总部、功能总部、区域总部和市级机构给予奖励。
政策依据:市财政局、原市金融办《关于印发〈重庆市金融机构落户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企〔2009〕183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
咨询电话:12345、023—67575207
36.支持境内外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市的资源投放,鼓励金融机构在普惠金融、科技创新、绿色发展、交通物流、外债便利等方面创新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快金融服务港湾建设,对有突出贡献的机构给予激励。鼓励区县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实体经济服务力度。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财政金融联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81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
咨询电话:12345、023—67575207
37.对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挂牌并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按照基础层、创新层分档给予最高150万元的奖励。鼓励企业在境内外上市,按照“与中介机构签署IPO协议、纳入重庆证监局辅导备案、IPO材料获受理、成功上市(过会)”分阶段给予最高800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财政金融联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81号),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上市、挂牌企业财政奖补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2〕10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
咨询电话:12345、023—67575207
38.对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挂牌的科技型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首次开展股权融资的,按融资净额的1%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已上市企业通过股权融资进行再融资的,按融资净额的5‰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开展并购交易的上市企业,按实际交易额的5‰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财政金融联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81号),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上市、挂牌企业财政奖补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2〕10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
咨询电话:12345、023—67575207
39. 鼓励各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基础上再下浮10%以上,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予以展期、续贷。鼓励各银行机构围绕企业商业价值、知识产权质押等方面开发中小企业专属信贷产品,并同等纳入商业价值信用贷款政策体系。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22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重庆银保监局、人行重庆营管部
咨询电话:12363、023—61859663
40. 加大对个体工商户发放信用贷款力度和对中小微企业开展票据融资支持力度。持续开展全市金融服务港湾和首贷续贷中心走访及融资对接,延长“金融活水润百业活动”时间至2023年一季度末。全面推广“长江渝融通”普惠小微线上融资服务平台“扫码申贷”,大力推广“信易贷·渝惠融”微信小程序及APP线上申贷,提高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满足率。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22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
咨询电话:12363、023—61859663
41. 阶段性减免中小企业使用政府转贷资金产生的资金占用费,执行时间至2023年6月30日。各合作银行不得因中小企业使用政府转贷应急周转资金而下调其信用评级或压降其授信额度,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应享尽享”。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22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6月30日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
咨询电话:12345、023—63896703
42. 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开发专属信用担保类金融产品,降低融资担保费率,对担保费率低于0.5%的,给予绩效奖励。加大再担保分险支持力度,对2023年6月前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授信范围内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给予再担保费全额补助。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22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6月30日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
咨询电话:12345、023—67575209
43. 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依法准予延期申报;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不能在承诺期限内补齐“承诺制”容缺办理税务注销登记资料的,依法准予延长承诺期限。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22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咨询电话:12366
44. 对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缴费的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在2023年第一季度前继续实行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22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3月31日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市经济信息委、国网市电力公司、市财政局
咨询电话:12345
45. 对因疫情原因未能及时在名称保留期内申办登记的,积极引导申请人通过名称自主申报系统重新申报,并作为即时办理件优先处理,即报即办,确保无缝衔接。对涉及疫情防控、重点项目等相关市场主体名称,无法通过名称自主申报系统申报的,提供专人专项、全程辅导服务。
政策依据: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市监发〔2022〕106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6月30日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咨询电话:12345、023—67236219
46. 因疫情原因市场主体简易注销公示期满之日起20日内未能及时申办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可宽展30日。对超过宽展时限仍无法申办的,引导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新公示。
政策依据: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市监发〔2022〕106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6月30日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咨询电话:12345、023—67236219
47. 允许受疫情影响的市场主体申请延期办理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疫情期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特种设备生产(改造、维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有效期顺延1个月,纸质证书无需更改,必要时由所在地区县市场监管局为获证企业出具有效期顺延证明。
政策依据: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市监发〔2022〕106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6月30日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咨询电话:12345、023—67236219
48. 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完成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授权证书、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换证的,有效期届满不足3个月的,可办理许可证延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许可证书过期的,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重新提交换证申请。对因疫情期间到期而未能及时进行检定的强检计量器具,经企业申请并自行核查后,可将强制检定周期延长到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
政策依据: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市监发〔2022〕106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6月30日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咨询电话:12345、023—67236219
49. 对疫情期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的,有效期顺延3个月,纸质证书无需更改;开设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绿色通道,对于通过一般程序提交资质认定申请,尚未进行技术评审的,视情采取书面评审、远程评审等方式进行技术评审;对于完成评审尚在整改阶段的,整改起始时间为机构所在地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之日。
政策依据: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市监发〔2022〕106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6月30日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咨询电话:12345、023—67236219
50.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许可、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经营许可延续申请事项,因疫情原因在有效期届满前未完成现场核查的,依据日常监管情况,直接作出许可决定,后续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对疫情防控用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许可事项,实行优先审批。
政策依据: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市监发〔2022〕106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6月30日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咨询电话:12345、023—67236219
51. 我市在审的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受疫情影响,补正资料过程中确因检验、临床试验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可提交延期申请并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如合同、协议、付款凭据等),出具书面承诺,经市药品审评查验中心审核同意,补正资料期限可延长一年。
政策依据: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市监发〔2022〕106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6月30日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咨询电话:12345、023—67236219
52. 对因疫情等影响未在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但可以通过电话等方式取得联系,且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经合理说明理由,可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审慎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对于疫情期间违法案值较小,但依照从重处罚原则作出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政策依据: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市监发〔2022〕106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6月30日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咨询电话:12345、023—63711042、67683780
53. 对公示信息检查中,发现市场主体填报公示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网站及网店网址、经营状态、主营业务、女性从业人员、隶属关系、党建信息、社保信息等一般信息有误,以及财务信息中小数点、单位等明显错误,未发现存在主观故意,也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允许市场主体修改,不作为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情形处理。
政策依据: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市监发〔2022〕106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6月30日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咨询电话:12345、023—63711042
54. 疫情期间和疫情解除后2个月内,对检查中发现已获得健康证明的食品从业人员未重新进行体检并取得健康证明的,不予处罚。因疫情管控,办理了延期维保和延期检验的,在延长周期内不按照非法使用特种设备进行处罚。
政策依据: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市监发〔2022〕106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6月30日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咨询电话:12345、023—67236219
55.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不合格的被抽样对象因隔离、封控等原因,未能在收到监督抽查检验结论书面告知后的规定时限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处理申请的,或不能在收到复检通知之日起的规定时限内办理复检手续的,本轮疫情封控时间不计为异议申请期限,复检异议受理相关时限自隔离、封控等措施结束之日起开始计算。
政策依据: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市监发〔2022〕106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6月30日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咨询电话:12345、023—67236219
56. 全额免除个体工商户电梯、锅炉、锅炉水(介)质法定检验费;中小微企业电梯、锅炉、锅炉水(介)质法定检验费按50%收取。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22号),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市监发〔2022〕106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咨询电话:12345、023—67236219
57. 鼓励国有典当行适度下调综合息费率,力争年度综合息费率下降0.5个百分点;引导小额贷款公司降低利率水平,加大对暂时遇困行业企业的优惠减免力度。对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办理赎当、续当的客户,适当减缓催收,减收或免收罚息,不盲目做逾期绝当处理。鼓励对暂时遇困行业企业实行征信保护,对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协商一致后可按照调整后的还款计划合理调整信用记录报送。
政策依据:市金融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发挥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行作用支持实体经济稳定运行的通知》(渝金〔2022〕166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
咨询电话:12345
58. 延续金融助力援企稳岗专项行动至2023年一季度,鼓励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实施减息让利,新发放贷款在原贷款定价基础上再减一定幅度BP。
政策依据:人行重庆营管部《金融支持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纾困解难恢复发展专项行动方案》
执行期限:至2023年3月31日
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市市场监管局、市经济信息委
咨询电话:12345
59. 对于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或因疫情停业失业而失去收入来源的存续的个人住房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与购房人自主开展协商,减材料、简流程,在合法合规前提下可“容缺办理”,并灵活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延长贷款期限、延迟还本等方式调整还款计划。
政策依据:人行重庆营管部《金融支持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纾困解难恢复发展专项行动方案》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
咨询电话:12345
60. 提升个体工商户登记许可便利化水平。依托“渝快办”平台推行网上受理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运用预约办、邮寄办等多种形式为个体工商户申办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提供便利。加快推进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掌上办”移动端建设,实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全程“无纸化”,并提供纸质营业执照寄递服务,实现全程“零接触”办理。
政策依据:市市场监管局等13部门《关于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若干措施》(渝市监发〔2022〕60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咨询电话:12345、023—67236219
61. 推行歇业制度。对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暂时无法开展经营活动,但仍有较强经营意愿和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在与雇工依法协商劳动关系处理等有关事项后,允许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程序进行歇业。
政策依据:市市场监管局等13部门《关于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若干措施》(渝市监发〔2022〕60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咨询电话:12345、023—67236219
62. 开展“结算户”转“有贷户”的首贷户培育行动,推广“自动续贷”“随借随还”等模式,加大对流动性困难企业的支持。对于2022年第四季度到期的、受疫情影响暂时遇困的小微企业贷款(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可延至2023年6月30日。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对于因疫情感染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保供保通保畅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按市场化原则共同协商个人贷款延期还本付息安排。
政策依据:重庆银保监局《关于做好银行业保险业支持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渝银保监发〔2022〕96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6月30日前
责任单位:重庆银保监局
咨询电话:12345、023—61859892
63. 按市场化原则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基础上实施阶段性减息,鼓励根据实际情况对按要求停驶营运车辆开通报停顺延保险服务。
政策依据:重庆银保监局《关于做好银行业保险业支持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渝银保监发〔2022〕96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3月31日前
责任单位:重庆银保监局
咨询电话:12345、023—618598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