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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2-09-15 10:36  |  来源: 市物协  |  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重庆市物业管理协会(英文译名ChongQing  Real  Property  Management  Association 缩写为C.R.P.M.A)。

第二条  本会是由重庆市物业管理和城市、社区服务等相关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依法注册登记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本会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条  本会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构建“中国梦”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双向”服务方针,积极为政府决策服务,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做好行业自律,倡导公平竞争,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行业理论,传递行业信息,交流行业经验,推广行业先进管理制度和方法,及时反映广大会员的正当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国内外同行业的交流,开展行业培训和再教育,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培育、发展重庆物业管理市场,促进行业的繁荣和健康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本会支持党的统一战线和民族宗教工作开展,加强意识形态等领域风险防控,避免重大风险发生。

第四条  本会自愿接受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业务指导单位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活动地域为重庆市,本会的住所设在重庆市渝中区。本会将根据行业的实际情况完善各分支机构设置事宜;本会的网址:www.cqpma.com。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参与行业立法调研和有关行业的政策决策论证,反映行业的诉求,提出行业的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行业特点,制定、监督执行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建立健全行业企业信用档案,加强对行业企业信用档案的动态管理机制,定期征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信用记录的评价和意见,倡导公平竞争,诚信服务;受相关部门委托,按规定组织行业评比、行业检查,对违反《行规行约》损害行业声誉的行为,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涉及违法的,建议有关部门查处。

(三)协助政府业务指导和相关部门进行行业调查统计,参与制定、修订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和各类技术标准与规范,完善行业管理。对不符合技术标准与规范的企业,进行督促整顿,以至建议政府业务指导和相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

(四)了解掌握行业基本情况,开展行业调研、探索、研讨、解决行业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五)指导物业管理和建筑生物灾害防治等涉及行业的工作,为会员的管理和发展提供多种服务。开展多种形式的经验交流,收集整理国内外管理、技术、市场信息和行业动态,经有关部门批准编辑出版行业报刊、文献和有关资料;组织参加国内外研讨会,促进技术和学术交流;为会员及社会提供行业方面的咨询、项目策划、评估、代理招投标等服务;推广先进技术,组织各类业务讲座、培训及再教育,为会员培训管理、技术和服务方面的人才,提高行业整体专业水平和从业人员素质。

(六)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的正当行为提供法律等方面的支持;培育业主消费意识,配合政府业务指导和相关部门协调业主、业委会和会员之间的物业管理矛盾,促进三者关系和谐。

(七)推动行业内外的横向联系,按规定加强重庆与国内外同行的合作,代表行业与国内外同行组织建立联系、交流情况和合作以及参加有关活动,扩大重庆物业管理行业在国内外的影响,为本市行业开拓外地市场创造条件。

 (八)加强与区县行业协会的联系和互动,积极协调和参与区县行业协会开展的各项理论研究及行业活动,加强市、区行业协会在行业党建、信息共享、服务互补等方面工作的交流与合作。

(九)协助和参与政府业务指导和相关部门或接受政府业务指导和相关部门委托的相关工作和购买服务工作。

(十)兴办与本会宗旨相适应的经济实体,开展各种符合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内的有偿服务。

(十一)维护行业形象和整体利益。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申请加入本会须拥护遵守本协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的单位和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个人。

具有独立的民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建筑生物灾害防治等及其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地方社会团体和有关行业组织。单位会员担任副会长和副秘书长,须经会长办公会审定个人资格,交理事会通过。

个别热心物业管理、建筑生物灾害防治等事业,并有一定实践经验,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专家、学者、行业资深人士或从事行业工作多年具有一定影响的专业人士、社会知名人士和有关机构负责人可吸收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办理相关手续,发给会员证牌并予以公告。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

(四)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会员资格,同时取消在协会所担任的职务:

(一)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损害本会和行业声誉者;

(二)不履行会员义务或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者;

(三)一年无故不缴纳会费者;

(四)自动提出退会者。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  本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由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按区(县)工商登记归属原则,在所属区域按本会分配名额选举产生。普通会员的数量占比应不少于理事会成员的数量,会员代表的总数不低于会员总数的1/3。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确定其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章程;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

(七)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八)审议理事会提议,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制订或修改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至少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7日将会议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所议事项的决定应当作出会议纪要,并向会员代表公告。

第十五条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1/5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者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会员代表或理事会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的事项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应当由到会会员代表的过半数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原则上应采取差额;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的日常工作,并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1/3,一般为奇数,其总人数不得超过200人。

第十八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应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四)决定聘请顾问;

(五)审定年度财务计划和收支决算报告;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撤销;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本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会其它重大事宜;

(十一)理事会换届,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的换届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应由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选举时实行差额选举。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总人数的1/3,一般为奇数,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二)、(三)、(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常务理事3次无故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经会长或者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应当临时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至少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副秘书长可列席;会长办公会须有2/3以上出席方能召开,所作出的决定须经到会2/3以上通过;会长办公会在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所作出的决定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方可实施;作出的重大决定须经理事会通过方可实施。

会长办公会在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四)研究决定本会一般性事宜和突发性应急事宜,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研究决定秘书处提出的近期工作计划;

(六)审定会员申请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副会长等人选的资格;

(七)向理事会提名本届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等人选;

(八)向理事会提名下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人选。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涉及换届选举工作应由理事会负责,并应成立由上届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本行业领域情况并具有一定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会长最高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副会长、秘书长年龄不超过六十五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无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不得来自同一会员单位,秘书长应为专职。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因故离职不宜履职的,应自动解除协会职务。空缺的会长一职应在副会长中产生代会长,提交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代会长代理期应为半年,半年后应经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任会长;空缺的副会长、秘书长一职应由会长办公会提名增补,并提交理事会通过。副秘书长因故离职不宜履职的,应自动解除协会职务,空缺的副秘书长应经秘书长提名增补,提交会长办公会通过。

本会换届负责人候选人资格应报上级党组织政治把关。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和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卸任或被罢免的会长,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及其相关职权,应当及时增补会长,并于该会长卸任或被罢免后的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交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受会长委托的事务和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均应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会长审阅、签发。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进行等额或差额选举,以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期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职位。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有权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等管理人员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有权要求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六)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七)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八)监事会发现本会开展活动异常,可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五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自身开展业务活动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并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以本团体名称的规范性全称,并不得超过本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第三十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须本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三十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分会会长、专委会主任和办事处主任等),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

第四十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凡负责人(包括驻会和不驻会人员)、专职工作人员(从业人员)以及相对固定的兼职工作人员中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应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组织活动。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结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选举负责人前,应按规定将负责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核。本会变更、撤销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实现本会领导班子和党组织负责人同步调整。

第四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应主动支持党建工作,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等事项必须向协会党支部报告。本会积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书记参加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应接受邀请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将党建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并将上级补助党组织的工作活动经费全额用于党建工作,不足部分从会费收入中列支。

 

第六章  经费与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资助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必须在会员代表大会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过半数到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四十七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出纳不兼任会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捐赠人、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未经会员代表大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债,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本会的证书、印章以及有关档案文件为本会所有,应妥善保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

第五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其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法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征求意见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本会终止动议通过后的15日内,由理事会确定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逾期未成立清算组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指定组成的清算组应当包括具备律师、会计师等执业资格的人员。

第五十六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并进行清算(办理注销):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

(三)团体发生分立、合并;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

(五)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六)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成立登记最低数量;

(七)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社会公益组织。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2018年12月26日会员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重庆市物业管理协会会费管理细则

 

第一条  根据《重庆市物业管理协会章程》的规定,会员必须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二条  会员自入会之日起,须交纳当年的会费,会员退会或撤销会员资格后,不退回当年的会费。

第三条  交纳会费的标准:

1、会长单位每年交纳50000元;

2、副会长单位每年交纳10000元;

3、常务理事、理事单位每年交纳5000元;

4、会员单位每年交纳1000元。

第四条  会员应于每年第一季度按标准一次交纳会费。

第五条  会费的使用范围:

1、会议费: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其他会议;

2、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包括外事活动)费用;

3、协会常设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

4、协会常设机构办公费用及购置必要的办公器材等费用;

5、其他费用。

第六条  协会大宗费用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支出,由会长审批。协会常设机构的日常办公费用5000元以下(不含5000元)由秘书长审批。
 

会员查询服务电话:023-68962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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