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分享的是来自于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侵权纠纷案,起因是某公司在加装某老旧小区电梯的过程中遭受了来自业主的举报从而造成了损失。故在电梯加装好后,该公司以此为由限制该业主使用电梯,从而引起业主不满而诉至法院。
基本案情
加装电梯手续不合规,业主举报后被针对性限用
2021年,某公司承包了某老旧小区单元楼电梯定作安装工程。施工前,某公司未按正常程序公示设计方案、施工资质、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施工过程中该单元楼住户马某多次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相关部门责令某公司暂停施工,导致工期顺延并造成损失。
电梯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某公司在马某正常交纳电梯使用费的情况下,仍然限制马某使用电梯。马某多次请求街道办事处与某公司协商未果,双方矛盾激化,马某遂将某公司诉至法院,主张撤销限制使用电梯并赔偿自己损失。
某公司收到起诉状后,提出反诉要求马某赔偿某公司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
判令恢复业主正常使用电梯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因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后限制业主使用引起的侵权责任纠纷。马某作为业主,在正常支付加装电梯费用后,应当享有使用电梯的权利,而某公司以马某曾向相关部门举报为由限制马某使用电梯,属于侵权行为,遂判令某公司恢复马某正常使用电梯。
一审判决后,马某不服提起上诉,主张某公司赔偿损失4020元。
二审过程中,鉴于某公司已恢复马某使用电梯,经双方同意,法院组织调解。因马某系八旬老人,因其被限制使用电梯期间被迫每天走楼梯上下六楼,身心疲惫且遭受歧视,某公司酌情补偿马某经济损失3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专家观点
建筑区划内的电梯等公用设施属于业主共有,业主依法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和使用权。本案中,某公司因施工期间马某的举报行为而去损害其合法使用电梯的权益,属于侵权行为,理应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