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修建浴室和厕所,业主拆除了处于自己一边共墙上邻居安装的“水滴瓦”,因此引起了邻居的不满。也因此在其修建前院坝围墙时,因采光、通风权引起了双方的纠纷,最后诉诸法院。这则来自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审结的相邻权纠纷案,对相邻关系进行了释法。
基本案情
业主修建围墙,邻居诉其侵害通风采光权
原告李某与被告谢某系同村村民,房屋相邻。双方厨房原共用一堵墙体(共墙)。被告谢某拆除自家旧厨房后,原告李某为保护共墙,在其外侧加装了“水滴瓦”。2021年,被告谢某在自家宅基地范围内、紧邻共墙边缘的位置新建了厕所及浴室,并拆除了位于其宅基地一侧的水滴瓦部分。
2024年,被告谢某又在双方房屋前地坝的交界处、紧邻其自家地坝边缘,修建了一道高约1.6米的围墙,将双方地坝隔开,但预留了必要的通道供原告李某通行。原告李某认为,被告拆除水滴瓦的行为侵犯其权益,且修建厕所、浴室及围墙占用了其部分土地,新建的围墙还影响了其房屋的通风、采光以及眺望视野。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
被告履行了相邻便利的原则,未产生实质妨碍不侵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谢某拆除的是位于其自家宅基地一侧的水滴瓦部分,且新建的厕所、浴室及围墙均位于其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有相关权属证明佐证,并未侵占原告李某的土地。被告谢某在修建围墙时,已主动预留了必要的通行通道,保障了原告李某及其家人的正常通行需求,履行了相邻关系中“提供必要便利”的法定义务。
同时,被告谢某修建的围墙高度为1.6米,且垂直于双方房屋主体(非平行遮挡)。从现场勘验情况及生活经验判断,该围墙的位置和高度未对原告李某房屋的日常通风、采光产生实质性的、法律意义上的妨碍。同时,“眺望视野”本身并非法律明确规定的相邻权保护范畴,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围墙对原告造成了超出一般容忍限度的、特定的眺望妨碍。
故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三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专家观点
处理相邻关系应当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基本原则。具体操作实践中,一是把握“必要便利”的边界,以满足基本生活、生产需求为标准,为相邻方提供必要的便利,如预留通道。
二是把握容忍的合理限度,对于邻居在合法范围内、符合公序良俗且未造成实质性妨害的行为,相邻方需予以合理容忍。
三是坚持沟通协商为先原则,在实施可能影响相邻方的建设行为前,主动沟通、说明情况,往往能有效化解矛盾,避免纠纷升级至诉讼。
四是尊重产权凭证,进行建设活动务必严格在依法登记或批准的宅基地、土地使用权范围内进行,确保不越界、不违法。清晰的权属证明是解决相邻权争议的关键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