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因房屋处于低层,一般情况下不坐电梯,因此提出不交电梯费。这样的做法合理吗?
基本案情
低楼层业主不坐电梯,诉不交电梯费
王某系某小区业主,其在该小区的房屋位于1幢2楼。因其平时非常热爱健身,也觉得乘坐电梯没有自行爬楼梯方便快捷,所以平时不使用电梯。在交纳物业费时,王某对其中的电梯费提出质疑,认为其不使用电梯,不应该交纳电梯费。因物业公司不认可王某的说法,最终王某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物业公司退回其交纳的电梯费。
法院判决
不能以放弃权利而拒交物业费
经法院审理认为,业主对小区内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业主不得以其放弃对小区内共有部分的权利为由,拒绝履行其义务。电梯是建筑物的共有部分,电梯费属于对共有部分的维护、管理费用。电梯的运行服务不会因为住户不乘坐电梯,电梯的运行维护成本就明显降低,所以每一位住户都应当承担电梯费。
同时,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服务为抗辩理由的,法院对业主的理由不予支持。综上,业主不能以不使用电梯为由不交电梯费。
最终,法院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一款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第二百八十三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业主义务。
专家观点
电梯作为建筑物的附属设施,服务于全体业主,即使低楼层业主日常使用频率低,但电梯的正常运行对于整栋楼的功能完整性至关重要,且电梯属于共有部分,全体业主均有使用和维护的义务。业主不得以未使用、不使用为由拒交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