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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扰民,业主能以录音为证据吗?
发布时间:2025-08-22 16:05  |  来源: 综合  |  次数:

近年来,邻里之间因噪音等不可量物侵害所导致的纠纷频频发生。当受到噪音“攻击”时,究竟应该如何维权呢?

 基本案情 

业主疑楼上租户制造噪音,诉房东赔偿

张某与梁某原是楼上楼下的邻居,后张某将自己所有的305号房屋对外出租。某日,梁某找到张某称,305号租户恶意制造噪音,特别是早上六七点左右多次敲砸地板,小孩玩玩具、跑动等,并且有时候晚上十一点后往地上扔东西,存在超出正常相邻关系的噪音,致使其不堪其扰,并诊断为焦虑障碍,故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5000元。

张某辩称,梁某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租户产生的声音超出了国家规定的噪音标准。梁某一直对其及租户存在不满情绪,其前后将房屋出租给三任不同的承租人,梁某均以噪音为由投诉、上门滋扰,严重时还殴打承租人,造成承租人退租。梁某一再以“噪音”为由投诉,完全是自身问题,所以不同意梁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自制录音不能证明超出正常范畴,驳回诉讼

庭审中,经法庭当庭释明,梁某未对噪音相关问题申请鉴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梁某以305号房屋制造噪音为由主张其相邻权受到侵害,其提交的主要证据为自行录制的录音。从录音反映的情况来看,楼上住户发出的声响并未明显超出有孩子家庭生活起居的合理范围。梁某也未提交专业检测机构的报告等其他证据,证明住户发出的声响超过《声环境质量标准》的国家标准范围,现梁某无法证明张某存在侵权行为,亦无法证明其主张的损害结果与张某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驳回了梁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后,梁某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六)发出超出规定标准的噪声;

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上述行为时,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并将劝阻、制止情况存档保留;劝阻、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通报,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因上述行为导致他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专家观点 

在现实生活中,楼上楼下产生声响是不可避免的,在合理限度范围内,楼下住户负有对声响的容忍义务。当然楼上住户应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将声响控制在合理范围内,避免楼下住户遭受声音的困扰。

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自行制作的音频显示,楼上住户发出的声响并未明显超出有孩子家庭生活起居的合理范围。秉承“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原告要证明对方确实给自己造成了噪音妨碍,则需要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举证。因目前没有明确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侵害行为,那么法院自然无法支持其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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