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万州区法院宣判了一起纠纷案,楼上租户因使用不当导致自来水渗漏,致楼下住户房屋、家具家电等受损。那么,究竟该由出租人还是承租人来承担赔偿责任呢?
基本案情
出租屋水管断裂致楼下渗漏受损
周某是重庆市万州区某小区的业主。某日起,周某将该套房屋出租给梁某。交付房屋时,周某、梁某均未对房屋内的二手洗衣机进水管进行检查。同年10月,因洗衣机水龙头长期处于开启状态,较强水压长期冲击洗衣机进水管道,导致进水管断裂,自来水大量流出。因梁某未在家,流出的自来水渗漏至楼下杜某家中,致其室内装修设施及家具损坏。杜某遂将周某、梁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二被告赔偿损失共计5万余元。
法院判决
房东房客各担一半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房屋漏水发生于周某、梁某租赁关系存续期间,梁某系房屋洗衣机及其给水设施的实际使用人和管理人,在使用洗衣机及相应设施时,应当按照洗衣机的正确方法使用。洗衣机进水管并不直接与自来水管道连接,需在两者之间设置水龙头,以调控水压。若水龙头长时间开启,会导致洗衣机进水管长期处于较强水压冲击之下而产生破损、断裂等隐患。因此,当洗衣机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关闭水龙头。梁某在使用洗衣机期间,且家中无人的情况下,放任洗衣机水龙头长期处于开启状态,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对房屋漏水问题存在一定过错。
周某作为房屋出租人,应当保证房屋及相应设施在租赁期内处于适租状态。案涉洗衣机系周某提供,在交付时,应当将洗衣机使用说明书交由承租人,或将洗衣机使用注意事项向承租人进行充分说明和提醒。同时,周某提供的洗衣机系二手洗衣机,在出租前,应当对洗衣机及附属设施的质量及使用耐久度进行充分检查和考量,对使用过久的设施应当及时更换。案涉洗衣机进水管在租赁后不久便发生断裂,未有证据说明周某已尽到前述注意义务。因此,周某对房屋漏水亦存在一定过错。
综上,法院综合二被告的过错程度,依法判决被告梁某、周某分别对原告杜某遭受的损失承担50%赔偿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专家观点
本案中,出租人和承租人均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主要是基于其相应义务的履行情况。出租人作为房屋及其设施设备的所有者,在出租房屋时,应该履行相应的提醒和保障义务,如无证据证明其已尽义务,则应承担事故发生后的赔偿责任。
同时,承租人作为实际的使用人和管理人,应在使用该房屋及其设施设备的过程中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但本案中,事故的发生很大程度上却是因为梁某的不当使用习惯所致,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合情合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