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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促销“赠物业费”引发纠纷,法律如何 “定分止争”?
发布时间:2025-06-12 15:33  |  来源: 重庆邦民律所  |  次数:

 案情简介 

2021年,重庆市某楼盘销售时,开发商为促销打出“购房赠送5年物业费”的广告。业主收房后发现开发商承诺的“赠送物业费”为垫付,物业公司要求业主签署《物业费债权转让协议》,试图将开发商债务转移给业主此外,物业公司以“开发商未支付垫付费用”为由,拒绝为部分业主提供电梯维护、绿化等服务,引发群体投诉。业主委员会向住建部门投诉,并起诉开发商和物业公司要求履行承诺。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开发商须向物业公司支付拖欠的物业费;物业公司恢复全部服务标准,并向业主书面道歉业主无需签署任何债务转移文件。

 律师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是开发商“赠送物业费”的法律性质;二是物业公司是否有权因开发商未付费而降低服务标准

关于开发商承诺的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若开发商明确承诺“无偿赠送”物业费且业主无需支付对价,构成赠与合同。但本案中,赠送物业费是购房促销手段(如“买房送X年物业费”),被认定为购房合同的组成部分,属于开发商履行买卖合同的义务。法院最终认定承诺构成买卖合同的一部分,开发商应独立履行,业主无需承担债务转让责任。  

关于物业公司的服务义务依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物业公司不得因与开发商的纠纷降低服务质量本案中,业主已通过开发商“赠送”形式履行物业费支付义务。  

这一案例对各方都带来了启示。对于开发商而言,在进行促销承诺时,须明确自身法律责任“赠送物业费”等广告需要通过书面约定具体承担主体,避免模糊表述。根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开发商公示物业服务条款,违者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对于物业公司来说,不得将自身与开发商的债务纠纷与业主服务“捆绑”物业费债权债务关系具有相对性,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的纠纷并非降低服务标准的理由而相关业主则要注意保留销售宣传资料、合同补充协议等证据;遇纠纷可向住建部门投诉或依法起诉。

 法条链接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降低物业服务标准。

(二)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三)擅自处分业主共有财产,擅自允许他人利用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从事广告、宣传、经营等活动。

(四)以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不配合管理等理由,中断或者以限时限量等方式变相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但是,可能对业主利益或者公共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紧急情形除外。

(五)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撰稿人丨何雷律师

审稿人丨冉晓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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