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重庆市某楼盘销售时,开发商为促销打出“购房赠送5年物业费”的广告。业主收房后发现,开发商承诺的“赠送物业费”实为垫付,物业公司要求业主签署《物业费债权转让协议》,试图将开发商债务转移给业主。此外,物业公司以“开发商未支付垫付费用”为由,拒绝为部分业主提供电梯维护、绿化等服务,引发群体投诉。业主委员会遂向住建部门投诉,并起诉开发商和物业公司,要求履行承诺。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开发商须向物业公司支付拖欠的物业费;物业公司恢复全部服务标准,并向业主书面道歉;业主无需签署任何债务转移文件。
律师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是开发商“赠送物业费”的法律性质;二是物业公司是否有权因开发商未付费而降低服务标准。
关于开发商承诺的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若开发商明确承诺“无偿赠送”物业费且业主无需支付对价,构成赠与合同。但本案中,“赠送物业费”是购房促销手段(如“买房送X年物业费”),被认定为购房合同的组成部分,属于开发商履行买卖合同的义务。法院最终认定该承诺构成买卖合同的一部分,开发商应独立履行,业主无需承担债务转让责任。
关于物业公司的服务义务,依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物业公司不得因与开发商的纠纷降低服务质量。本案中,业主已通过开发商“赠送”形式履行物业费支付义务。
这一案例对各方都带来了启示。对于开发商而言,在进行促销承诺时,须明确自身法律责任,“赠送物业费”等广告需要通过书面约定具体的承担主体,避免模糊表述。根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开发商须公示物业服务条款,违者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对于物业公司来说,不得将自身与开发商的债务纠纷与业主服务“捆绑”,物业费债权债务关系具有相对性,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的纠纷并非降低服务标准的理由。而相关业主则要注意保留好销售宣传资料、合同补充协议等证据;遇纠纷可向住建部门投诉或依法起诉。
法条链接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降低物业服务标准。
(二)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三)擅自处分业主共有财产,擅自允许他人利用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从事广告、宣传、经营等活动。
(四)以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不配合管理等理由,中断或者以限时限量等方式变相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但是,可能对业主利益或者公共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紧急情形除外。
(五)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撰稿人丨何雷律师
审稿人丨冉晓燕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