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住户在装修改造、封装阳台时影响了楼下住户的采光,这种行为是否属于侵犯了他人的权益?以下来源自中国普法的案例,让我们以案说法,看看事件的始末。
基本案情
楼上改造阳台,遮挡邻居阳光房顶
赵某与谢某同为某小区业主,两人房屋均为复式结构,系上下邻居关系。赵某房屋位于1-2层,谢某房屋位于3-4层,双方房屋南侧窗户为主要采光位置。
赵某房屋2楼南侧有一处露台,其基于原有结构加装玻璃形成阳光房。谢某购买其房屋时,3楼南侧为半封闭的钢架结构,在赵某房屋上方。彼时赵某阳光房顶不受遮挡,阳光可以透过玻璃照进赵某房间内。
2022年11月,楼上的谢某将半封闭钢架结构改为全封闭露台,并新建混凝土地板。楼下的赵某发现谢某改造后的露台遮挡了自家阳光房顶,影响了房间内采光。双方多次协商无果,赵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谢某拆除其影响自家房屋采光及日照的加建部分,拆除费用由谢某承担。
谢某辩称,自己改造露台时咨询过前房主,前房主表示可以随意更改,且装修时未对露台结构骨架做修改,认为自己对于赵某任何外窗均无遮挡,不影响赵某家最低日照标准,不涉及采光侵权。
法院判决
改造应当以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限
法院经现场勘验并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谢某是否应当将在赵某房屋二层南侧露台上方加建的混凝土地板拆除。
楼上的谢某在改造露台前,楼下的赵某露台上方安装玻璃顶,光照可通过玻璃顶进入赵某二层房间内。谢某在赵某露台玻璃顶上方新建混凝土地板,导致阳光无法再通过玻璃顶进入赵某二层房间内,虽然该房间仍可通过南侧的窗户采光,但谢某新建地板相当于在赵某二层房间外墙上安装了一块一米多宽的不透光挡板。
结合房屋的朝向、纬度等因素,可以判断该一米多宽的混凝土地板会影响赵某二层房间的采光,构成对赵某采光权的侵害,故赵某有权要求谢某排除妨害,将现有的地板拆除。
关于谢某抗辩称其买房时,前任房主告知可以随便改动,法院认为谢某的改造应当以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限。另外,谢某的改造对赵某的房屋采光造成影响,使其原有日照标准有所降低。赵某房屋的日照标准应以其购房时为准,谢某要求按照最低日照标准判断是否对赵某房屋采光造成影响,缺乏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谢某于判决生效后的30日内,将赵某房屋南侧二层露台上方新建的混凝土地板拆除。谢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现已生效。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专家观点】
根据相关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对自家进行装修改造时,应当考虑相邻人通风、采光和通行等便利。施工前双方应尽可能进行沟通交流,以达成一致意见,从而避免邻里矛盾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