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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业主乱扔垃圾行为,是否损害名誉权?
发布时间:2025-04-23 09:08  |  来源: 综合  |  次数:

业主在小区内违反规定乱扔垃圾,业委会成员在业主群中进行了视频曝光,这种行为合理吗?是否侵害了他人的名誉权?

 基本案情 

业委会成员曝光乱扔垃圾业主被起诉

郭某家住重庆市南岸一小区,今年初,她所在小区业主群内有业主发出两张小区10栋楼外的景观垃圾箱(非生活垃圾分类箱)旁堆有大量垃圾照片,并指出经常有人在该处违规扔垃圾,要求查监控。群内的小区业委会成员周某看到后回复:“已转物业查监控。”

随后,周某在群内发布了两段监控视频,视频内容涉及郭某和其女儿将三袋垃圾丢在了该景观垃圾箱旁,视频可以清晰看到两人的正面照。

视频发布后,郭某在群内表示不满,认为周某未将她与未成年女儿的视频打码就发至有400多名成员的业主群中,侵犯了二人的名誉权。于是,郭某母女将周某、小区业委会及物业公司诉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在小区业主微信群内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及维权成本合理开支6000元。

 法院判决 

业委会正当履职行为,不构成侵权

经法院审理查明,该小区10栋负一楼车库入口设有四个生活垃圾分类箱,小区业委会制定的小区管理规约明确规定,小区内应当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乱丢垃圾。有上述行为发生时,业主有权举报、投诉,业委会及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进行小区内通报。该管理规约根据相关规定已进行备案。

法院认为,本案中,周某作为小区业委会委员,以业委会的名义向物业公司调取监控视频并发至业主群内,是为小区公共利益而履行舆论监督行为。虽然,周某将视频未经打码便直接发出确有不当之处,但该视频是公共场所拍摄,并未涉及二原告隐私,且周某未捏造、歪曲事实和使用侮辱性言辞贬损二原告的名誉,被告的行为未侵害二原告的名誉权和隐私。

小区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单位,向业委会提供乱丢垃圾监控视频属于正当行为,不构成侵权。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郭某母女的全部诉讼请求。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当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十三)乱丢垃圾、高空抛物;

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上述行为时,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并将劝阻、制止情况存档保留;劝阻、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通报,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因上述行为导致他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专家观点】

本案中,郭某乱丢垃圾的行为本身存在过错,若不允许他人评判、批评,则不能彰显出法律的公平公正,也不利于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业委会代表着全体业主的利益,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者,均有责任和义务劝导、阻止小区的不文明行为,维护社区的和谐以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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