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自己的生活方便,有些业主习惯性地将个人物品放置在楼道的公共过道内,不仅影响了他人的生活,同时还引起了诸多不必要的纠纷。
基本案情
邻居占用公共过道 业主拒交物业费
罗某系渝北区某小区业主。该小区业委会与某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某物业公司为前述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物业费标准为1.3元/月/平方米;合同期限自2021年9月1日起至2024年8月31日止。
合同签订后,某物业公司实际为该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但罗某未支付物业公司2021年9月至2023年6月期间的物业费,物业公司遂提起诉讼。
罗某表示,十几年前邻居开始占用其房屋门前的过道,堆放了大量家具、纸箱、自行车等杂物。期间他多次找物业公司出面协调,但物业以无执法权为由不予理睬,这种不作为行为严重影响了其日常生活及房屋价值,故有理由不支付物业费。
而物业公司表示,业主所反馈的占道问题十几年前就存在了,而该物业公司入驻小区不过两年。两年来,该物业公司已多次组织双方协调,并向占道的邻居发出《整改通知书》,也向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进行了汇报,有《整改通知书》及张贴照片予以证明。因此,该物业公司认为其已履行了相关职责,不应该作为不交物业费的理由。
法院判决
业主应按约定交纳物业费
法院认为,小区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该合同对包括罗某在内的小区全体业主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罗某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物业费。罗某辩称的邻居占道问题,物业公司已经及时采取制止措施并向有关部门反映,罗某不能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
遂判决罗某向物业公司支付欠交的物业费。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业主义务。
【专家观点】
生活中,因不满物业服务而拒交物业费的情况大量存在。事实上,这主要反映了物业与业主之间因站位不同、利益不同而存在的争议。
一方面,物业服务是一种综合性比较强的服务,对于物业服务的质量应从物业服务的长期情况、整体水平以及是否与物业费收费标准相匹配等方面进行评价,仅以某些瑕疵即否认物业服务的长期状况和整体水平并不客观,也不应作为拒交物业费的理由。
另一方面,物业与业主之间应是相互依存、共融共生的关系。物业公司应主动与业主建立良性的互动机制和沟通渠道,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从而取得业主的理解、支持与拥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