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欠缴物业费被判强制执行,物业公司催缴原本是很正当的行为,但因私自张贴业主个人信息,却引起了不必要的纠纷。
基本案情
业主诉物业泄露个人信息
2023年2月7日晚,和谐物业在重庆市荣昌区某小区电梯内张贴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为和谐物业,被申请人为廖某某、张某某,被申请人处列明了张某某的姓名、出生日期、住址、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请求事项为要求业主廖某某、张某某缴纳物业服务费、电梯费、公共能源费及诉讼费共计2178.3元。申请人处有和谐物业公司盖章,落款日期为2023年2月2日。
小区其他业主发现后通知了张某某,张某某次日与和谐物业沟通要求撤下强制执行申请书。沟通无果,张某某邻居撕下申请书,随后张某某以物管泄露个人信息为由报警。警察与和谐物业打电话沟通后,向张某某出具了一份案事接报回执,告知张某某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生效判决
物业被判赔礼道歉
经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如下:
本案中,被告和谐物业将强制执行申请书张贴于小区一电梯内,申请书列明了原告张某某个人信息,导致原告个人信息被泄露,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被法律否定性评价。
被告和谐物业抗辩系公司员工为收取业主物业费而张贴,但申请书落款处加盖有被告和谐物业公章,且催收物管费应当采取合法途径,张贴含业主个人信息的申请书属于违法行为,应由被告和谐物业承担责任。
因申请书在原告发现的第二天已被邻居撕下,被告泄露原告个人信息的行为在申请书被撕下时已经结束,被告也未在其他地方泄露原告个人信息,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立即删除本小区(华盛春天)或其他发布了原告个人信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泄露了原告个人信息,原告要求被告在本小区连续7日书面赔礼道歉(道歉信内容需经法院审核),本院予以支持。
同时,被告张贴的申请书列明了原告个人信息的其他内容,并未虚构或歪曲事实导致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原告也未举证证明张贴申请书对原告造成了不良影响,故原告请求被告消除影响,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仅在小区一个电梯内张贴了强制执行申请书,从原告发现到邻居撕下不足一天时间,原告的个人信息并未大面积长时间被其他人得知,原告未举证证明因个人信息被泄露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故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赔偿10000元,本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十一)赔礼道歉。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妥善保存业主信息资料,不得非法收集、利用、加工、传输业主信息,不得非法提供、公开或者出售业主信息。
【专家观点】: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物业服务人使用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相关信息,应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不得侵害业主或使用人的个人信息权益。物业费催缴虽是物业工作人员的工作之一,但在过程中也务必注意方式方法,切莫逾越法律的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