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套房前后换了3任业主,大修基金却一直无人交纳。小区业主委员会无奈将首任业主和现任业主告上了法庭,追索该套房屋的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此案历经一审二审、耗时近一年半,终于有了结果。
基本案情
一房三换业主 大修基金无人交
南岸区骏逸天下小区1栋的一套商品房,建筑面积120.52平方米。2003年11月,首任业主王某某从开发商——重庆隆鑫置业购得该房;购房时,王某某没有按照规定交纳大修基金。2020年4月,王某某将房屋卖给了李某、纪某某。2023年2月,李某、纪某某又将该套房屋卖给了现任业主李某某。这两次交易,仍然没人交纳大修基金。
由于部分楼栋电梯设备年久失修,骏逸天下小区业主大会于2022年9月表决同意对小区22部电梯实行改造换新,并通过招标选取了设备供应商。骏逸天下小区1栋共166户,其中43户未交纳大修基金。因维修费用筹集和大修基金的交纳问题,1栋的电梯改造换新一直未能实施。无奈之下,骏逸天下小区第四届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为维护业主共同利益,于2023年5月向南岸区法院提起诉讼,追索大修基金。
法院判决
现任业主交纳
2023年8月,市五中法院提级审理了此案。
市五中法院经审理认为:
大修基金的交纳义务主体,系新建商品房的购买人;在有关管理规定中并无直接规定二手房买受人有义务交纳大修基金;物业的现业主应当负担物业的共同维修费用,但起诉其交纳大修基金民事法律依据不足。
2023年12月19日,市五中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业委会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业委会随即向市高法院提起了上诉。
市高法院经审理认为: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和一般的交易习惯,现任业主李某某在购买案涉房屋时应当了解清楚房屋的权属、专项维修资金交纳等情况,但其在案涉房屋首期专项维修资金未交纳的情况下仍然购买案涉房屋,应当承担所购买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分账户中资金不足的风险,故李某某应承担交纳案涉房屋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责任。
现任业主交纳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后,能否向首任业主追索,属另一法律关系。
2024年10月30日,市高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市五中法院本案一审判决;李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南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交纳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7702.89元。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关联法条】: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五)组织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六)监督和协助物业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协调处理物业服务活动中的相关问题。
《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业主应当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三十九条规定:业主转让物业所有权时,应当向受让人说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提供的有效证明,该物业分户账中结余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随物业所有权同时过户。
【专家观点】:
业主委员会对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有筹集的义务,业主也有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义务。被告业主因在购买二手房时,没有了解清楚房屋的专项维修资金交纳情况,最终承担了后果。现在二手房交易频繁,也提醒大家在进行房屋交易时擦亮眼睛,维护好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