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成都某小区业主饶先生发现小区有监控正对着自家家门,他报警并前往监控室和物业中心维权,发现物业中心办公室的大屏正单独播放着自家的监控录像。监控视频显示,该监控正对着饶先生家的客厅及阳台,房子大门、走道、客厅窗户一览无余,并未拍摄到小区的公共区域。小区物业中心坚持声明该监控录制的是公共区域,与业主没有关系,物业有权在小区任何公共区域设置监控。
-------------------------
随着科技的发展,在小区公共区域安装监控摄像头的现象越来越普遍,物业公司出于安全管理的目的在公共区域安装系统,但由此也引发了广大业主对其隐私权的担忧。在本案中,物业公司安装的摄像头虽然是出于小区公共安全考虑,但其监控范围覆盖了饶某家中的私密空间,能够录制并储存饶某及其家人的活动信息,侵犯了饶某的隐私权,应当予以拆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权包括私人生活安宁、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等。物业在公共区域安装监控设备是维护小区安全的重要手段,但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避免侵犯业主的隐私权。将于2025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的行政法规,该《条例》旨在规范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同时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权益。《条例》明确禁止在能够拍摄、窥视、窃听他人隐私的区域安装图像采集设备,物业服务企业需明确禁止在个人隐私的区域(如住宅楼道、阳台、卫生间等)安装监控设备,若监控范围可能窥探到业主私密空间,应当立即整改或拆除。物业服务企业应合理规划公共区域监控,在安装前通过公示或征得业主大会的同意,并设置显著标识。同时物业方还需履行系统备案义务,在监控系统启用后的30日内向公安机关备案,包括储存期限、设备的位置、数量等。《条例》的出台为物业服务企业划定了清晰的合规边界,要求其在保障公共安全的同时,充分尊重、保护业主的隐私权。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从数据管理、设备安装、技术投入、合法合规等多维度提升管理水平,构建安全、透明的社区环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2、《条例》第十三条,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注重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权益的要求,合理确定图像采集设备的安装位置、角度和采集范围,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未设置显著提示标识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条例》第十四条,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应当在系统投入使用之日起30日内,将单位基本情况、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位置、图像采集设备数量及类型、视频图像信息存储期限等基本信息,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启用的,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90日内备案。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更。
撰稿人丨廖娅平律师
校稿人丨何雷律师
审稿人丨冉晓燕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