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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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公共服务设施和场所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便利
发布时间:2023-10-31 09:14 | 来源: 中国社会组织动态 | 次数:
火车、高铁、飞机、轮船、公共汽车等交通工具及机场、码头、车站、商场、宾馆、饭店、娱乐场所、体育场馆等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居(村)委会、住宅小区管理单位等,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印发宣传册,张贴宣传海报或播放电子广告;各种会议中心,会展中心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展销场地;城市的标志性场所,写字楼等服务场所,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活动或办公场地。对违反上述要求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对有关责任人严肃处理。民政部门发现此类情况的,及时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关于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 净化社会组织生态空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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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s://www.cqpma.com/djzzff/67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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