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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助企纾困政策措施清单
发布时间:2022-05-11 14:18  |  来源: 重庆市发展改革委  |  次数: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编

20225

(截至20224月下旬梳理,后续与国家和市级相关政策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一、减税降费类(共36条)

1.延期补足旅行社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按照文化和旅游部有关规定,已暂退80%保证金的旅行社,补足保证金期限从2022年2月5日延至2022年12月31日。

2.实施生猪规模养殖企业贷款贴息。市、区县财政统筹安排储备资金,对年出栏500头以上生猪规模养殖场建设和临时流动资金贷款,按照不高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给予贴息补助。

3.减免注册申请费用。对由我市收取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予以免征。以上政策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

4.减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对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上一年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减免50%;连续2年未发生拖欠的,减免60%;连续3年未发生拖欠的,全额减免。对应年限内须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有建设项目记录。

5.延长困难企业失业保险降费政策。对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居民服务、会展、文化和旅游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延长失业保险降费政策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6.实施文旅企业贷款贴息。2022年,市、区县两级联合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经营暂时困难的文旅企业实施贷款贴息。以上政策执行至2022年底。

7.因疫情防控临时关停网吧宽带专线费优惠。重庆电信、联通、移动等公司对2021年7月28日至9月10日和11月2日至11月17日,因疫情防控临时关停的网吧经营主体,给予减免网费或延长同等时段的服务期限等优惠。

8.经营困难旅行社缓缴住房公积金。2022年,受疫情影响暂时经营困难的旅行社可按规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以上政策执行至2022年底。

9.星级旅游饭店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投资新建的四星级以上旅游星级饭店,其配套费缓缴按照《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的规定执行,应缴配套费达到规定数额后享受配套费缓缴优惠政策。

10.降低平台经济参与者经营成本。鼓励生活服务类电商平台放宽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入驻条件,引导平台企业降低服务、推广和宣传费用,对优质小微商户给予一定流量扶持。

11.落实国家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相关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2.落实国家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相关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13.落实国家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相关规定,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4.延续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以上政策执行至2022年底。

15.减免困难企业“房土两税”。2022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16.减免服务业“房土两税”。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屋租金的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以上政策从2022年1月起执行至2022年底。

17.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减按0.5%征收增值税。以上政策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和企业开展新一轮家电下乡活动,对农村居民购买高清电视机、空调、洗衣机、冰箱、电脑、智能手机、电饭煲、热水器等家电下乡产品给予适当补贴。

18.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100%或50%的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以上政策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

19.暂停预缴铁路运输业增值税。2022年,暂停铁路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1年。以上政策从2022年1月起执行至2022年底。

20.免征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2022年,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以上政策从2022年1月起执行至2022年底。

21.暂停预缴航空运输业增值税。2022年暂停航空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1年。以上政策从2022年1月起执行至2022年底。

22.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落实国家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规定,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以上政策从2022年1月起执行至2022年底。

23.落实国家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的相关规定。将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的政策,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制造业中小微企业部分税费,缓缴期限为6个月;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部分税费金额的50%,小微企业可以全部延缓缴纳部分税费。以上政策从2021年10月起执行至2022年6月底。

24. 2022年继续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船税、车辆购置税。其中,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船税政策长期执行,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执行至2022年底。

25.落实国家相关规定,2022年实施大规模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全面覆盖小微企业,重点支持制造业等六大行业。

26.实施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企业可提前享受的研发费用上半年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扩面到2022年前三季度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27.对受疫情影响,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企业,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

28.对新发放的小微企业单户1000万元(含)以下的,担保费率不高于1.5%的生产经营贷款担保,财政给予担保公司1%—1.3%的补贴,单户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费补贴不超过1000万元。

29.在原政策基础上,将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单笔使用额度由3000万元提高至5000万,并将个体工商户单笔贷款金额30万元(含)以上的经营性贷款,纳入市级转贷应急周转资金支持范围。

30.对10类重庆户籍的重点就业群体人员和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给予财政补贴。以上政策执行至2022年10月15日。

31.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负担。允许企业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在5%—12%的规定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缴存比例;凡符合我市规定缓缴条件的企业,仍可按相关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累计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32.适当调整国有建设用地价款缴纳方式和履约监管工作,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交地、签订合同、开竣工的,可申请适当延长期限。企业复工复产因落实疫情防控要求,需在政府储备用地内搭建帐篷、活动板房等临时设施或临时用地的,征得土地储备机构同意后,可无偿使用到疫情响应解除为止。

33.对已经出让的工业用地,企业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土地价款,经出让人同意,可适当延长缴款期限,免收相应滞纳金。

34.加强中心城区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明确用地类型、规划管理、准入管理、供应管理、履约管理等要求,完善产业用地结构,有效降低企业成本,强化土地集约节约利用。

35.免费向国内企业提供已获取的国产卫星影像原始数据。

36.国有企业对承租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3个月租金;如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对该地区所在区县内承租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6个月租金。以上政策执行至2022年底。

二、金融支持类(共13条)

1.实施融资担保奖补。加大政府性融资担保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适当提高担保倍数和风险容忍度。按照累进激励方式实施担保费补助,逐步降低融资担保费率至1%,减少或取消反担保要求。

2.强化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服务。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商业原则和风控要求,增加制造业中长期信贷投放。鼓励金融机构适当下放制造业信用贷款审批权限,合理提高制造业不良容忍度。加强制造业重点企业银团贷款推广应用,加强制造业重点企业风险防范化解,引导债委会积极发挥市场主导作用,“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制定落实脱困计划和风险化解处置方案,构建银企合作命运共同体。对先进制造业企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3.加大技术升级改造项目支持力度。扩大制造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投资,针对制造业企业投资新建、改造生产线、智能化改造等项目资金需求,进一步优化技术改造项目贷款手续,提升技术改造项目贷款业务办理便捷性。引导政策性银行加大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鼓励开发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发挥自身优势,丰富金融产品创新,进一步运用转贷款模式等,加大对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

4.中小微企业定向授信贷款。鼓励商业银行向住房公积金缴存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发放定向授信贷款,最高额度增至300万元。

5.外贸企业金融纾困。鼓励银行和企业自主协商确定,按照市场化原则合理给予中小微外贸企业延期还本付息。协调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加强外贸企业理赔前期服务和后期追偿。

6.转贷应急周转。符合银行信贷条件、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对其按期还贷、续贷提供短期周转资金,费率由0.2‰降至0.1‰。

7.融资担保费奖补。对担保费率在1.5%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担保业务(单户生产经营性贷款1000万元及以下),市级财政按照累进激励原则给予担保费补助。

8.持续实施金融惠企。延期支持工具转换为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金融机构与企业按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贷款还本付息,从2022年1月1日起到2023年6月30日,按照地方法人银行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资金。从2022年1月1日起,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计划并入支农支小再贷款管理。

9. 2022年督促金融机构加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运用,落实好LPR下行,继续引导金融系统向实体经济让利;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增信分险作用,降低小微企业担保费率;落实担保费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应急转贷、保险保费补贴等政策,规范融资各环节收费和管理,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10.出台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制造业监管评价办法,建立金融机构制造业贷款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加强对银行支持制造业发展的考核约束;推动大型国有银行优化经济资本分配,向制造业企业倾斜,督促大型银行优化制造业信贷结构;完善制造业优质项目白名单制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强化对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重点领域的资金支持。

11.落实煤电等行业绿色低碳转型金融政策,建立碳减排和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等重点项目清单,用好碳减排支持工具和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依托“长江绿融通”绿色金融大数据综合服务系统,加强重点项目融资对接和监测督导,推动金融机构加快信贷投放;对2022年新发放的碳减排贷款,最高按照贷款本金的2‰予以补贴;组建气候投融资产业促进平台,引导资本等要素向绿色低碳领域聚集。

12.对近期受让的土地,按合同约定分期付款或到期未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企业报经土地出让方同意后,可按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比例和规划设计要求,分期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支持矿产企业利用采矿权抵押融资。

13.对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区县新建、扩建农产品加工园区贷款给予贴息。

三、促进就业稳定类(共19条)

1.餐饮业、零售业、文化旅游业、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民航业的企业可享受稳岗返还政策。严重失信企业不纳入发放范围。大型企业返还标准为该企业及其职工2021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30%,中小微企业为该企业及其职工2021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60%,其中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不含补缴的历史欠费。

2.促进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对中小微企业新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稳定用工6个月以上、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继续按照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3.支持企业“共享用工”。对生产经营暂时困难、稳岗意愿强的企业,以及因结构调整、转型升级长期停工停产企业,支持其与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短期内用人需求量大的企业开展“共享用工”。员工需进行岗前培训、转岗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技能提升培训范围。开展“共享用工”期间,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指导企业间签订合同协议,明确“共享用工”期间员工劳动报酬、社保缴纳、工伤责任等。

4.职业能力培训补贴。深入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支持企业职工等各类社会劳动者参加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实施线上、线下融合培训,持续推进线上培训常态化,各类理论知识、通用职业素质培训和仿真模拟、技能视频演示等均可采取线上培训方式进行。培训补贴最高6000元/人,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同一等级或更低等级不能重复享受)。

5.优化技能培训模式。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依托行业协会、专业市场、重点企业加大对高校毕业生、新生代农民工、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等重点人群的技能培训,大力推广“互联网+”培训模式。

6.优先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个体工商户以及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贷款额度由15万元提高至20万元,合理降低利率,对优质创业项目免除反担保要求。

7.降低创业担保贷款申请门槛,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数与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占比,由20%下调为15%,超过100人的企业下调为8%。

8.对协助区县组织农民工跨省劳务输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按200元/人的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9.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见习单位,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以上政策执行至2022年底。

10.对招用符合条件的困难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按照60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11.企业在职职工(含见习期)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并取得初级工(含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中级工、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在培训周期内分别按每人每年4000元、5000元、6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补贴。

12.重庆市的生活费标准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70%执行。

13.鼓励在延迟复工期间,企业与职工协商,采取在家远程办公、线上职业培训或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轮休、调剂使用年度内休息日等方式,维护劳动关系稳定。以上政策疫情期间执行。

14.鼓励符合条件复工复产的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实行灵活用工,采取错峰上班、弹性工时、弹性休息等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以上政策疫情期间执行。

15.鼓励因受疫情影响导致招工困难的企业合法采用劳务派遣、非全日制、业务外包、返聘等模式合理配置企业人力资源力量。以上政策疫情期间执行。

16.鼓励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通过变更劳动合同、完善薪酬制度等形式,与职工协商调整薪酬待遇和支付时间。以上政策疫情期间执行。

17.鼓励企业与职工协商,用补休的方式代替支付疫情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将调休的有效时间适当延长。以上政策疫情期间执行。

18.企业于疫情期间签订或续签的集体合同,无法及时备案的,备案时间由签订后10日内顺延至疫情结束。以上政策疫情期间执行。

19.企业延迟复工期间,特殊工时到期需重新申报的,报送时间可顺延至复工后。以上政策疫情期间执行。

四、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类(共17条)

1.巩固产业链合作体系。围绕工业企业33条重点产业链,制定“大企业产品需求清单”和“中小企业产品(服务)供给清单”,围绕汽车芯片等紧缺材料,针对性召开行业协调会、企业供需对接会,促进信息联通、订单共享、产能对接、高效协作。

2.着力缓解用“箱”困难。加快推进集装箱共享调拨体系建设,探索推广海运、铁路集装箱互认,联动沿线设置集装箱还箱点,改善用“箱”循环。争取国铁集团班列开行和用“箱”支持,探索开展集装箱“拼箱”、冷链库箱进口、高铁货运等业务。

3.促进通关便利。支持企业自主选择进出口货物申报模式,深化应用“提前申报”“两步申报”等措施,保障企业生产急需进口的机器设备、原材料快速通关。加强技术性贸易措施企业咨询服务,帮助企业“走出去”。

4.支持冷链物流疫情防控。按照市场化原则,加强冷链物流和全市设立的监管首仓冻品统一仓储、检疫检测、集中消杀,对因疫情防控需要、采取高频次检疫消杀的冷链物流企业、监管首仓给予一定支持。

5.优化快捷通关。对企业生产急需进口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给予快速通关保障。对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汽车零部件试点实施“先声明后验证”便利化措施。对涉及CCC认证的进口汽车零部件推广实施采信便利化措施。

6.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严格落实高速公路通行费减免政策,全面推广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取消港口建设费,民航发展基金航空公司征收标准降低20%。支持构建全市城乡冷链物流体系,逐步提升我市铁路货运分担比例,强化水运物流服务能力。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全面取消不合规收费。

7.强化生产服务保障。加强跨境和国内物流统筹调度,保障外贸外资企业、工业“双百企业”及全产业链生产物资供应。对经济贡献度较大、订单履行时间紧迫的重点外贸外资企业及其上下游配套企业和物流企业,全力保障用工。优化快捷通关,对企业生产急需进口的生产设备、原材料给予快速通关保障。对汽车零部件产品、防疫物资等,如需送实验室检测的,可凭有资质的第三方认证、检测报告或企业质量安全自我声明,降低送检比例。

8.支持加工贸易稳定发展。全力做好加工贸易重点电子信息企业用工保障及产业链配套。用好加工贸易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加工贸易企业稳订单、保障用工、降低物流成本、技术改造等,引导承接沿海加工贸易梯度转移,推动加工贸易稳中提质。

9.市级物流重点项目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上政策执行至2023年底。

10.围绕重庆运营定期国际卡车航班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年的奖励。以上政策执行至2023年底。

11.推行海关业务“网上办”“掌上办”。积极指导企业运用“互联网+海关”“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关企合作平台”“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等办事平台,开展海关业务远程网上办理。推行“多证合一”“注销便利化”,实现海关与商事登记“一网受理、并行通办”。

12.实行进口矿产品“先放后检”。对企业进口研发用样品一般不实施验证和检测。对重庆关区重大项目进口成套设备,按照“一企一策”原则,允许由口岸转场到使用地实施检查,实行“一站式”随到随检。

13.促进农产品食品和生活消费品进口。加快验放民生相关急需进口物资,保障国内市场供应。

14.支持企业扩大出口。优化出口前监管,提供便捷出证服务,有针对性地做好出口货物检疫证书、处理证书、原产地证、卫生证书等出具工作。充分发挥AEO(经认证经营者)国际互认协调机制作用,助力企业在境外便利通关。

15.食品化妆品特定资质注册备案登记手续实行“业务先办、资料后补”的容缺办理方式。推动高资信企业认证便利化,对从事疫情防控物资生产、运输、报关的企业申请高级认证的,实行优先培育、优先认证。

16.推行主动披露和容错机制。对疫情期间存在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企业可通过电子邮件或快递等渠道进行远程主动披露,海关及时予以受理。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符合主动披露要求的,不予行政处罚并减免滞纳金。

17.从简从快办理违规案件。违规案件从速办理,凡涉及疫情防控物资的违规案件,特事特办,原则上不扣留防疫货物物品、不收取保证金,对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五、优化涉企服务类(共10条)

1.优化企业信用修复。对企业出现失信行为并按规定申请信用修复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市级层面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和复审,尽快重塑企业信用。

2.防范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严格执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政府投资条例》,健全防范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长效机制,做好拖欠问题线索核查办理。

3.落实落细惠企政策。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减环节、减时间、减成本,提高政策兑现效率。建立定期走访服务企业机制,积极帮助解决政策、资金、要素保障等方面问题,确保惠企政策精准直达、快速执行。

4.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对生产经营存在严重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依法提供减交、缓交诉讼费等司法救助。对于受疫情等因素影响直接导致中小微企业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明显不公的,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或者第五百三十三条的规定适用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规则妥善处理。对受疫情引发的各类法律问题提供免费的企业公益法律咨询。

5.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企业发展。依法严厉打击涉企违法犯罪、建立重大经济案件提级审批机制、依法审慎适用涉企强制措施、强化涉企案件追赃挽损、规范跨区域涉企执法协作、加强涉企治安治理、改革涉企经营许可、创新管理服务方式、加大减费降负力度。

6.推行网上“不见面”服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等实施网上审批、网上交易模式。大力推行“互联网+不动产登记”。

7.建立重大投资项目进口税收服务台账,安排专人跟踪项目申报和实施进度,加强对内外资鼓励类项目以及中西部地区外资优势产业项目的政策宣传指导。支持扩大高端装备、关键零部件和重要原材料等进口。

8.制定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对14类87种轻微违法行为,在市场主体及时改正的情况下不予行政处罚。

9.制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对41类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自行纠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情况,可以不予实施相应行政强制措施。

10.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服务保障。

六、促进科技创新类(共7条)

1.支持科创型企业上市。优化调整我市对境内外证券交易市场上市或在新三板挂牌的重点培育企业奖补政策,重点支持科技创新型企业和新经济新业态中小企业上市。

2.科创企业奖补支持。对参与国家“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科技创新重大项目,引进或新建的重大创新链功能项目,自主立项、先行投入开发“硬核科技”重大创新产品并实现本地配套的项目,综合性创新平台项目,5G、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优秀产品和标杆应用等,给予一定奖励补助或优先支持市级科研项目立项。

3.支持科技型企业加强技术创新。重点加强大数据疫情防控、智能机器人及调度平台、高效检测仪器设备和防护产品、远程视频办公系统等领域的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开展生物医用材料、新药研发、大数据智能化诊疗技术等前沿技术攻关。

4.支持科技型企业申请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对新冠肺炎疫情出现后获得的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知识价值风险补偿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收取的服务费用减免20%。以上政策执行至2022年底。

5.支持科技型企业提升创新新实力。支持在疫情防控中表现突出的科技型企业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建设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基地。支持在疫情防控中有突出贡献的企业科技人才申报市科技局组织实施的“重庆英才”计划相关项目。

6.支持各类机构为科技型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在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绩效评估中,增设抗击疫情贡献评判参考项,对为入驻企业和团队减免房屋租金等的,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

7.持续推进“价值”系列贷款等特色产品,推动“首台套”“新材料”保险切实发挥风险保障作用,以专业化金融服务促进资源要素向“专精特新”、科创领域聚集。

七、强化要素保障类(共17条)

1.优化创新主体要素保障。完善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在产业功能区内合理规划布局用于融合研发、设计、检测、中试、新经济等创新性业态的产业用地,可按新型产业用地类型管理,并兼容配套一定比例的职住平衡生活性服务设施。对科技型企业新建总部、研发中心等使用商务用地的,实行差异化土地供应价格。对大科学装置等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以及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科技创新基地项目用地,予以重点保障。

2.坚持绿色发展,整合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惩罚性电价等差别化电价政策,建立统一的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制度,对能效达到基准水平的存量企业和能效达到标杆水平的在建、拟建企业用电不加价,未达到的根据能效水平差距实行阶梯电价,加价电费专项用于支持企业节能减污降碳技术改造。

3.定期开展大宗商品价格监测预警,强化工业经济运行调度,帮助原材料行业企业组织货源、协调运输、稳定生产;持续督促我市期货经营机构严格落实期货市场交易结算风控措施;支持企业运用期货及衍生品工具应对重要原材料等大宗商品价格波动风险。

4.支持企业投资开发国内具备资源条件、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矿产开发项目,加强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推动废钢、废有色金属、废纸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提高“城市矿山”对资源的保障能力;制定废旧物资循环利用实施方案,培育一批固体废物回收利用处置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骨干企业,建设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基地,对工业资源综合利用重点项目给予专项资金支持。

5.保障纳入规划的重大项目土地供应,支持产业用地实行“标准地”出让,提高配置效率;建立“事先做评价、事前定标准、事中作承诺、事后强监管”的“标准地”出让程序及制度体系,出让改革试点范围扩大至主城都市区及万州区,各类工业开发区新增工业项目按标准地的出让比例不低于30%,至2025年全市所有开发区全面推行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

6.支持不同产业用地类型按程序合理转换,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工业用地(仓储用地)、科研用地和其他商务设施用地的规划用地性质可按规定相互转换,完善土地用途变更、整合、置换等政策;在中心城区推行新型产业用地(M0),融合研发、设计、检测、中试、新经济等创新性业态;规范土地二级市场管理,支持工业用地经整体转让、分割转让等方式对项目进行整合、置换。

7.支持产业用地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应;采用租赁和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地的,可根据企业意愿和项目特点灵活设定租赁期限和出让年限。

8.落实好新增可再生能源和原料用能消费不纳入能耗双控考核相关政策。“十四五”新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对应的能耗量,统筹用于保障全市工业产业用能;“十四五”新增原料用能不纳入能耗双控考核,在新建项目开展节能审查时从项目能耗总量中扣除。

9.优化完善能耗双控考核政策,避免因能耗指标完成进度问题限制企业正常用能,各区县能耗强度下降目标在“十四五”规划期内统筹考核,能耗总量根据本地区经济增速目标和市级下达的“十四五”能耗强度下降目标测算确定,能耗双控年度目标由各区县在“十四五”规划期内合理安排。

10.完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能耗等量替代政策,能耗强度下降符合“十四五”目标进度要求且仍有用能空间的区县,新建能效达到行业标杆值的“两高”项目,履行项目节能审查手续时可使用增量指标进行能耗平衡。

11.落实好国家重大项目能耗单列政策,积极争取我市符合要求的项目纳入国家重大项目能耗单列,对纳入国家能耗单列的项目,加快办理节能审查手续。

12.修订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照国家绩效分级标准,精准实施重点行业涉气企业应急减排绩效分级动态管理,支持企业通过提标改造等措施提升绩效级别,减少或免于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期间的停限产;对大型风光电基地建设、节能降碳改造等重大项目,加快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进度,保障尽快开工建设。

13.帮助中小微企业应对原材料价格上涨。构建和巩固产业链合作体系、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加强市场监管和价格监测。

14.确保疫情防控项目用地。因疫情防控急需建设的项目,可以先行用地。对少数选址有特殊要求,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视作重大项目允许占用。不需转为永久性建设用地的,使用结束后恢复原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不再补办用地手续;需转为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在疫情结束后及时完善用地手续。支持企业将存量工业用地转为疫情防控所需项目用地,可暂不办理规划修改、土地出让合同修订等手续。对抢险救灾、防疫应急保障类建设项目,除选址论证外,允许“边建边报”或“先建后报”。以上政策从2020年2月起执行至疫情结束。

15.做好重大项目用地规划保障。年度用地指标向疫情较重区县倾斜。支持工业企业扩大再生产,对已投用普通工业项目增产扩建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下,可参照过去同类项目、电话沟通等方式简化“一事一议”审批程序。

16.加强土地出让调度。加快储备土地整治、筛选,积极主动公开土地出让计划,根据疫情防控和市场形势灵活调整出让地块面积、底价、交易时间、竞买保证金、付款方式及分期缴款金额等,保持土地市场平稳健康运行。

17.提升矿产资源保障能力。支持重点矿山企业复工复产,加快页岩气勘查开发,稳定碎石产能,保障全市重点工程和医疗应急设施等建设的砂石需求。

八、支持产业发展类(共28条)

1.促进“首店”“首发”经济。鼓励国内外零售企业在我市开设全球首店、中国(内地)首店、西南首店、重庆首店,并根据其经济贡献、注册到位资本、落户年限等情况给予一定奖励。对重点消费品品牌生产企业利用媒介渠道开展品牌集中宣传的费用,给予适当补贴。

2.支持线上线下消费。鼓励“中央厨房+线下配送”“无接触配送”“餐饮+零售”等经营模式,支持“直播带货”等线上业态发展,推动生产企业运用新业态扩展市场渠道,做大网络零售规模。打造“线上智博会”等展会,建设西洽会“线上展厅”,推动“柑橘节”“橙博会”等产销类展会上线。策划围绕民生消费品为重点的消费活动。

3.强化成渝两地协同消费。搭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商旅文推广联盟,充分发挥成渝两地商旅文特色资源优势,举办双城联动惠民消费宣传推广活动,共同打造巴蜀商旅文精品游览线路、消费品牌,促进双城景区、商圈、特色商业街融合互动、交流合作,提升成渝两地协同消费影响力、集聚力。

4.支持旅游业营销。按照差异化、个性化原则,研究制定我市“十四五”期间旅游营销奖励办法,加快文旅融合,助力全市旅游业全面复苏。

5.激活夜间经济消费。加强夜间经济规划布局,加快发展多元化夜间消费业态,完善夜间经济功能配套。推动影剧院等密闭式娱乐休闲场所,采取“上云”模式预约、错峰开放。鼓励核心商圈(商家)、影院剧场、精品书店、文博场馆适当延长营业时间,发放惠民消费券。开展夜经济主题消费活动,持续提升夜间消费品质,打造“重庆味、国际范”的不夜之城。

6.引导平台经济健康发展。支持平台企业创新发展,有效发挥平台企业在要素配置中的优化集成作用。依法规范发展平台经济,完善互联网平台企业合规指引,维护平台经济领域公平竞争,引导平台企业合理降低商户服务费。

7.推进线上线下消费。打造“线上智博会”“线上西洽会”等展会,推动柑橘节、橙博会等产销类展会上线。支持汽车、日用消费品、副食品等行业大力发展“直播带货”。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采用“社区团购+集中配送”“中央厨房+线下配送”“无接触配送”“餐饮+零售”等新发展模式进行经营。推进旅游企业和旅游电商合作,积极开发移动端APP、PC端电商销售平台等,提升全方位线上线下精准营销服务水平,探索发展去中心化电商。

8.推动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开展线上房交会,在条件允许时恢复线下房交会。

9.支持服务业普惠性、餐饮业、零售业、文化旅游业、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民航业纾困一揽子措施。

10.加快推进全市风光等新能源开发,帮助企业协调用地等相关前期工作,支持具备条件的光伏项目开工建设;指导电网企业落实清洁能源消纳实施方案,促进全市清洁能源消纳。

11.制定我市煤电改造升级实施方案,推进供电煤耗300克标准煤/千瓦时以上煤电机组改造升级,加快完成供热机组改造;加快外电入渝通道和支撑性保障电源规划建设,协助项目尽快取得用电、环保等要件,推动项目及早开工、建设投产,带动装备制造业投资。

12.制定我市冶金、建材、石化化工等重点领域节能降碳企业技术改造实施方案,整合各项政策工具,加大对企业节能降碳技术改造项目支持力度。

13.落实国家制造业核心竞争力提升五年行动计划,组织实施一批我市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项目,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组织申报国家制造业发展和产业基础再造等专项,加快推动市级重点关键产业园建设,组织有条件的区县申报国家级先进制造业集群。

14.聚焦33条重点产业链,分链条制定具体工作举措,培育领军企业和“链主”企业,推进制造业强链补链;实施“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计划,持续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培育评定一批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15.推动内河老旧船舶更新改造,对航运企业使用新建长度130米标准化船舶的,按照《重庆市支持口岸物流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文件规定执行奖励。

16.建立全市新型基础设施项目库,推动重点项目加快建设;完善5G通信网建设标准体系,引导电信运营商加快5G建设,组织企业申报国家相关专项;用好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支持工业企业数字化改造升级,2022年推动建设10个智能工厂和100个数字化车间,建设10个新一代信息技术创新应用示范。

17.制定我市北斗导航产业发展实施方案,在汽车装备、移动通信设备等领域推动北斗系统规模化应用和智慧城市试点;依托重点企业和单位,争取国家相关专项支持。

18.落实国家大数据中心建设专项行动,支持企业积极参与国家“东数西算”工程建设;支持数据中心绿色高效用能,对同时满足符合我市相关规划布局,纳入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的国家枢纽节点且PUE值(电能利用效率)≤1.25的新建数据中心项目,原则上可由市级统筹支持部分的项目能耗。

19.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形成存量资产和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

20.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大数据、区块链等新技术在外贸新业态新模式金融服务领域的运用,针对性提供在线智能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企业参与海外仓建设和布局重点市场海外仓,在企业海外仓租赁、建设、运营等不同阶段,引导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全球开户、货押融资、内保外贷、租赁保函等针对性产品和服务。

21.稳定中欧班列开行,为企业提供高效安全向西通道,加大本地客户及重点客户支持力度,健全舱位分配机制,加大高品质回程货源挖掘,支持拓展适运货品“运贸一体化”业务;深化西部陆海新通道沿线产业协作,提升“多程转关”通关便利水平,通过协调降费让利、下浮运价,降低企业综合成本;落实沪渝直达快线航线奖补等政策,加强协调外贸企业与航运企业签订长期协议,鼓励中小微外贸企业向航运企业直接订舱;加强口岸收费行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22.多措并举支持制造业引进外资,建立重大外商投资项目工作专班协调机制,加大对制造业重大外资项目要素保障力度,协调解决项目落地建设中的问题,推动早签约、早投产、早达产。

23.便利外籍人员及其家属来华。在国内重点高等院校获得本科以上学历的外国优秀留学生,毕业后在中国从事创新创业活动的,可凭高校毕业证书和创新创业等证明,申办有效期2至5年的居留许可;对已连续两次办理1年以上工作类居留许可且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外国人,第三次申请工作类居留许可,可按规定申办有效期5年的工作类居留许可;对外籍人员及其家属办理来华工作许可的各类业务,实行全流程网办;针对外国高端人才设立“绿色通道”,实行急事急办、特事特办。

24.落实国家科技创新减免税政策,鼓励外资企业在渝设立研发中心,对符合我市引进科技创新资源行动计划支持要求的外资研发机构,可按规定给予资金支持。

25.支持在渝外资制造业增资扩股、技术改造和强链补链,策划一批重点招商项目,引导外资更多投向高端制造领域;向国家争取外资鼓励条目,将我市更多特色主导产业纳入国家外资鼓励范围;全面落实外商投资法,清理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限制性措施,保障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同等适用各级政府出台的支持政策。

26.推行“渝快办”网上办理,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延期,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27.对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个体经营者,特别是在疫情期间从事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零售业个体经营者,依法予以豁免登记。

28.支持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对收购本地猪肉进行精深加工的企业,按照不超过市场倒挂价格(以大连商品交易所当日现货价格为基准)50%的比例给予补助。以上政策执行至2022年5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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