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一些物业企业,特别是有开发商背景的物业企业,习惯没有业委会,什么事儿都自己说了算,想怎么做就怎么做,很自由。
一些成立业委会的物业项目,往往是为了维权而建立的。成立后的主要任务就是斗争,清算公区收益,更换物业公司。一部分业委会的主任们不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我行我素,挥舞换物业公司大捧,捞取好处,甚至侵占挪用公区收益。
正因为如此,物业企业阻扰业委会成立,业主不愿意成立业委会,街镇社区不看好业委会。究其根源主要是业委会成员素质不高和监督失控,也在于部分物业企业自律意识不强。
新版《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有效地克服现实矛盾,建立起长效机制。
一是加强党的领导,明确党建引领和社区党组织对物业企业和业委会的领导。不在像过去社区仅是对业委会的指导关系;
二是可建立业委会监督机构,并且支持和鼓励党员、公职人员、村(居)委员会业主成员担任监事,提高监事的公信力和水平,强化业主监督;
三是对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有了更科学、更具体、更具操作性规定。
四是业主大会表决方式与时俱进,效率更高;
五是对业委会成员有更高的要求,并对候选人提出了书面的守法守信履职承诺;
六是对业委会会议表决规则更清晰;
七是对业委会成员的禁止行为和追责更明确;
八是对业委会罢免、补选、换届规定很祥细;
九是对业委会的财经管理明确定期公示和引入审计;
十是业主大会与业委会的关系是决策与执行的关系,非重大事项业主大会可授权业委会决定,但需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
如此等等,这些规定都是建设优秀业委会的保证。作为物业人,应当为业委会的建设出力;作为物业企业,理应承担助推业委会成立的好帮手。
我们期待着一个个业委会的诞生,一个个优秀业委会的涌现。那将是物业行业的又一个春天!(作者系重庆市物业管理协会副会长)